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57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被处罚单位: 浙江江山弘大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29499912
地址: 江山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324100
主要负责人: 王** 职务: *** 联系电话: 18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27日上午,浙江江山弘大家具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实木家具生产车间生产作业,却违规将该生产车间的两个安全出口闭锁。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现记﹝2021﹞201号)、现场检查照片1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42号)1份;2.刘**和王**等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浙江江山弘大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 郑樟飞 、 王燎原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江山弘大家具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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