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67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被处罚人:严洪科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330823************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324000
联系电话:139********所在单位: *************有限公司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洪科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全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即存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6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66号)1份;2.严洪科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 柴海龙、 程巧敏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洪科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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