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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100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人: 刘** 性别: 男 年龄: 42 身份证号: 330823************

家庭住址: 浙江省江山市********* 邮政编码: 324100

所在单位: 江山市嘉启富门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7********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江山市凤林镇茅坂村下坂自然村3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嘉启富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江山市嘉启富门业有限公司车间内多处安全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刘**作为企业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疏散通道堵塞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304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189号)各1份;2.公司总经理刘**的询问笔录1份;3.江山市嘉启富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公司总经理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2021 年 11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 余巍魏 、 惠向丙 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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