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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62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 浙江亿尚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毛**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亿尚家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烤漆房内一台空调不符合防爆要求,而烤漆房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5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59号)、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份;2.法人毛**、安全员郑**的询问笔录各1份,法人毛**、安全员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浙江亿尚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复印件1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复印件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周江河、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亿尚家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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