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25号
江山市恒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下午,接《今日聚焦》栏目记者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中,车辆清洗废水、地面水经水沟收集至二级沉淀池,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排入废水回用池,在废水回用池东侧外墙外有7个长方形孔洞,检查时无废水外排,外墙上和水沟底部有长久溢流所产生的痕迹结晶。但据《今日聚焦》栏目记者提供的9月2日下午拍摄的视频资料显示有废水通过东侧外墙外的3个长方形孔洞外排,使用PH试纸测定显示外排废水为碱性。根据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相关材料显示,你公司车辆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限期于2021年9月7日前完成排污口封堵。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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