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1〕行9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1日 |
被处罚单位: 江山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18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 职务: 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江山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玉米仓和车间内混合机属于有限空间,具有较大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30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187号)各1份;2.公司副总经理董*的询问笔录1份;3.江山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公司副总经理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2021年 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 余巍魏 、 惠向丙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江山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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