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0日 |
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公办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60号)文件要求,现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人员(见附件2)
三、行政执法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
2.《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6条、47条、48条、49条、50条、51条、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60条、61条、62条、63条、64条、65条、66条、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
五、救济渠道
1.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一:
江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第一批)).pdf
附件二:
四都行政执法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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