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1029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5日 |
一、项目编号:ZSZFCG2021-ZB-021
二、项目名称: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82号4楼
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地 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舟山市新城市行政中心5号楼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无 | 无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关于采购人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ZSZFCG2021-ZB-021,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博创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打0分,严重偏离了评标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2: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开标程序缺失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投标的公正性、公平竞争性,本项目应予以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2021-2024年舟山市(含定海区、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定点采购项目》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该项目招标文件公示,公示期内投诉人博创公司未反馈意见;7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19日-8月20日,该项目完成电子开评标程序;8月2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标审核误差率”规定,“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非区间值,计算方法见附注。”该项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非区间值,并用红色字体显著标识。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审核费用”载明,“审核费用扣减标准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按《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舟审价〔2021〕4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按《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舟普财预〔2019〕275号)、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编审中心按《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编审服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定财编审〔2020〕4号)(详见附件)规定执行,合同期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与审核费用结算有直接关系,投标供应商实际误差率大于投标误差率的部分计入项目考核扣分及中介审核费用扣减,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则无法计算审核费用。根据审价中心答辩意见,该项目投标审核误差率如非确定值则无法计算审核费用,且投标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是该评分项具体赋分的前提。该项目上一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审核误差率的评分标准和该项目一致,投诉人上一轮参加投标并提供了确定的投标审核误差率。博创公司在投标函中表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经查,投诉人博创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审核误差率为:“概算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1%(含);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及变更)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0.4%(含);工程结算投标审核误差率小于0.2%(含)。”该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非确定值。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审核误差率”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博创公司亦未被评标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该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包括开标、评标过程在内的全流程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平台)操作。《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电子化开标、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条规定,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经查,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适用对象为现场开评标的线下采购项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未对电子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开标程序”第(2)条规定,“投标人填写并通过在线询标澄清方式递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招标文件附件),递交时间为询标函发出后20分钟内,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另查,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中《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附注第2点载明,“该声明书在询标函发出后20分钟内递交回复,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该项目未发生在线询标情形。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确定的审核误差率指标设置合法合理。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中列示的《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舟审价〔2021〕4号)《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舟普财预〔2019〕275号)《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编审服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定财编审〔2020〕4号),确定的审核误差率是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结算审核费用的基本前提,非确定的审核误差率将导致该采购项目费用金额不确定而无法支付。同时,要求确定的审核误差率不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确定的非区间值的审核误差率,并无不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审核误差率的要求明确清晰。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小数点后一位确定值的审核误差率,并作红色字体醒目标识,亦在“审核费用”中明确了非确定值审核误差率将导致审核费用无法结算和支付,因此,对于不提供确定值审核误差率将导致无法履行采购合同的后果已经明确。同时,该项目上一轮招标活动中,博创公司提供了确定的审核误差率并最终中标,由此可见,博创公司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审核误差率的理解应不存在误解。而该项目中博创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非确定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博创公司的审核误差率评分项目不予得分的处理并无不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了审核误差率为确定值,并对具体的数值设置了相应的得分标准,由此可见,此项评分项目的得分以确定的审核误差率为前提。而博创公司投标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不符合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评分项不予得分并无不妥。同时,审核误差率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评标委员会未取消博创公司投标资格,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博创公司未予询标并不违反规定。博创公司承诺的审核误差率为区间值,不存在疑问或歧义,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规定情形。博创公司应自行承担因为自身失误导致该评分项目不能得分的不利后果。因此,博创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应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疑问并予以询标的观点,以及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失分项按有利于投标人解释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该项目组织管理应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该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组织管理应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因此,博创公司关于该项目适用《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交易中心并无组织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法定义务。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相关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前提是发出询标函。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询标环节中,要求被询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目的在于承诺在线询标澄清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当未发生询标时,代理机构未组织所有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博创公司关于交易中心未组织投标人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是严重失职并影响该项目公平公正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博创公司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两项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2282519
附件信息:
6.6 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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