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萧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30日 |
关于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已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现对质疑答复内容予以公开,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具体如下:
关于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1年10月25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对技术需求的响应程度”中“投标产品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组织的评价或实验,分别从10倍检出限加标样品、1倍检出限加标样品、0.5倍检出限加标样品和空白样品吻合率结果看,均100%吻合的得15分,某一项吻合率低于100%的扣5分,扣完为止”与《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规定的加标样品水平不一致,认为受到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我公司认为: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财政部国库司亦于2021年3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102/t20210219_3658757.htm
(2)经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确有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曾公开组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实验,且区域不限于浙江省范围内,参与厂家不少于10家。
综上,该评分标准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择优选择中标试剂质量,在已有相关评价实验的基础上设定的,仅用于本项目评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不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2: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中的相关条款与《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方法规范(KJ201710)规定不同,认为受到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我公司认为:《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KJ201710)的相关规范内容,是对蔬菜农残相关快速检测方法的规定,适用于对蔬菜农残的快速测定工作,不是针对检测试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了明确的对检测试剂的灵敏度、抑制率、假阳性率等性能要求,不是表述在本项目相关的快速检测中会以与KJ201710不一致的检测方法来进行检测,而是筛选出质量、性能更好的试剂产品。因本项目试剂主要用于农贸市场中,检测条件不易控制,灵敏度、抑制率、假阳性率等指标较优的试剂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加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试剂质量是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的。本项评分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关,不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3
贵单位认为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产品技术先进性”中的相关条款只有广州某公司具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奖项指定。
我公司认为:
(1)本项目为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采购的项目。根据《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以及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均在该奖项奖励范围内,不存在不合理设置的问题。
(2)经我公司与采购人综合了解,综合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北京、郑州、广州均有获得上述奖项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厂家或产品,且不属于同一主体,可以在本项目中同时参与竞争。
上述评分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不合理。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迎贵单位继续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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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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