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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京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萧山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招标采购正文

关于无锡京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已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现对质疑答复内容予以公开,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具体如下:

关于无锡京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无锡京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1年10月18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六、评标的评分标准中“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中“对部分农药的检测灵敏度”、“对灭多威、敌敌畏、敌百虫和氧化乐果等农药的不同浓度的检测抑制率”相关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损害了贵单位的权益,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检测灵敏度明显苛刻于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蔬菜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标准(KJ201710),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报告有可能是某些制造商为了自身利益所制作的具有指向性的报告,具有严重倾向性及不合理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公司认为: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财政部国库司亦于2021年3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102/t20210219_3658757.htm。招标文件中对试剂的检测灵敏度标准高于《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方法规范(KJ201710),是合理且符合项目需求实际的。

(2)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报告有可能是某些制造商为了自身利益所制作的具有指向性的报告,但未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亦未仅做出怀疑的表述,我公司将不对单纯的怀疑事项做出广泛性的核实。从该招标文件条款本身出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的中提及的“灭多威≤0.05mg/L,敌敌畏≤0.01mg/L,敌百虫≤0.05mg/L,氧化乐果≤0.8 mg/L”等各项指标均以小于等于号标示,属于区间指标而非精确指标,应不会指向某一具有特定指标的试剂产品。

质疑事项2: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六、评标的评分标准中“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中“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农业部科学技术奖的”、“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评分标准损害了贵单位的权益,认为市面上只有极少数的生产厂商同时获得以上两项奖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我公司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设定的奖项不属于行业奖项,且与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相关,不属于上述情形。

(2)经我公司与采购人综合了解,综合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北京、郑州、广州均有获得上述奖项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厂家或产品,且不属于同一主体,可以在本项目中同时参与竞争。

综上,上述评分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评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仅作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内容的一部分,且本项目不限制投标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贵单位如认为自身所投产品无法得到相关分数,可以选择技术上更有利的产品用于投标,或考虑在其它评分项中获得得分优势。

质疑事项3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六、评标的评分标准中“试剂生产工艺”相关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损害了贵单位的权益,认为投标人只需能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试剂即可,此项评分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

我公司认为: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果蔬中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采购文件同时要求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分批配送蔬菜农残快速检测试剂至萧山区范围内各农贸市场。本次采购试剂量较大,且为分批配送,采购人从确保各批次试剂质量稳定出发,提出了对制造商生产工艺的要求,是和项目实际相符的。

(2)贵单位称“自动化的生产设备不是提高试剂质量的唯一标准”,但我公司认为贵公司也应同意自动化的生产设备是提高试剂质量的因素之一。试剂质量可能受技术、工艺、运输、保存等综合因素影响,本项目在综合评分法的前提下,力求做到对各个可以影响试剂质量与效果的要素进行综合评审,以将试剂质量如实反映在技术得分中。

(3)财政部国库司于2019年12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对制造商的技术能力进行打分不属于差别待遇。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911/t20191108_3418751.htm。

质疑事项4:

该项质疑具体事项与质疑事项1相同,我公司回复与质疑事项回复1相同。

综上,本项目各项条款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迎贵单位继续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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