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2020年度第四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吴兴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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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号 | 处罚时间 | 案由 | 行政处罚摘要 |
| 1 | 浙江大东吴绿家木业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32号 | 2020.10.28 | 不得使用超过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大东吴绿家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企业编号为1-BE 000014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HB,发动机的型号:490BPG 10140095,额定净功率:36.8kW,功率段:18≤Pmax<37)的排气烟度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为3.31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排气烟度限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 |
| 2 | 湖州市漾西电化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33号 | 2020.11.17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2020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州市漾西电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站排放口正在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排放口安装的pH值测试仪数据显示排放废水pH异常。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单位污水站排放口采样检测, 结果显示该单位污水总排放口废水水样:pH值4.86,化学需氧量13mg/L,总铬0.014mg/L,总镍0.037mg/L,总磷0.014mg/L,总氮19.4mg/L。上述指标中pH值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水污染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细表》处罚款19万元整。 |
| 3 | 嵇*伟(吴兴云晨钢琴厂) | 湖(吴)环罚〔2020〕34号 | 2020.10.29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吴兴云晨钢琴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两个喷漆房均在使用,其中一个喷漆房中工人正在调漆、刷漆,另一个喷漆房内钢琴配件正在晾晒,但配套的建设废气处理设备在正常作业过程中未开启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大门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3.8万元。 |
| 4 | 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 | 湖(吴)环罚〔2020〕35号 | 2020.12.2 |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2020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关于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的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受理编号D2ZJ202009090039),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塑料制品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查,该单位于2016年9月开始在中节能(湖州)节能环保产业园从事服装塑料包装袋加工生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31万元整。 |
| 5 | 潘*根(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投资人) | 湖(吴)环罚〔2020〕36号 | 2020.12.2 |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2020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关于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的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受理编号D2ZJ202009090039)。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正常。经查,该单位于2016年9月开始在中节能(湖州)节能环保产业园从事服装塑料包装袋加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潘*根作为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的投资人,对湖州吴兴潘氏塑料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8万元整。 |
| 6 | 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37号 | 2020.11.17 |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2020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关于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受理编号X2ZJ202009140006)。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及西侧车间内已建成砂洗生产项目,两侧车间内共有39台水洗机,20台脱水机,56台烘箱及相关砂洗生产所需原材料。经查,该单位于2016年年中开始从事砂洗相关生产,至今未办理任何相关环保手续,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46万元整。 |
| 7 | 邱*琴 | 湖(吴)环罚〔2020〕38号 | 2020.11.17 |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2020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关于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受理编号X2ZJ202009140006)。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及西侧车间内已建成砂洗生产项目,两侧车间内共有39台水洗机,20台脱水机,56台烘箱及相关砂洗生产所需原材料。经查,该单位于2016年年中开始从事砂洗相关生产,至今未办理任何相关环保手续,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邱*琴作为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对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8万元整。 |
| 8 | 陈*牛 | 湖(吴)环罚〔2020〕39号 | 2020.12.23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20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日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陈*牛租用该单位厂区东侧小车间进行喷漆作业。检查时工件刚喷完油漆,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且车间内油漆异味明显,车间地上放置有喷枪、稀释剂、油漆桶等工具,并有工件正在晾干。经查,该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门窗未关,且现场未按装任何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陈*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万元整。 |
| 9 | 湖州越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湖(吴)环罚〔2020〕40号 | 2020.12.24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 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州越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堆放有大量被拆解的废空调、废冰箱等零部件,生产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拆解切割作业。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但在生产经营期间,对回收存在的破损废空调进行拆解,并将拆解后的废空调零部件堆放在厂区内作销售使用。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7.7万元。 |
| 10 | 湖州恒鼎食品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41号 | 2020.11.25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仍排放污染物 |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恒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5020669326879001Q)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到期后,该单位未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仍在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污水继续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10万元整。 |
| 11 | 姚*文(湖州吴兴学文钢琴配件加工厂) | 湖(吴)环罚〔2020〕42号 | 2020.12.16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姚*文经营的湖州吴兴学文钢琴配件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两个油漆车间均在使用,油漆车间中工人正在进行调漆、刷漆作业,同时有刚刷完的钢琴配件在车间内进行晾干,但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车间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3.8万元。 |
| 12 | 宋*勇(宋*勇木桶厂) | 湖(吴)环罚〔2020〕43号 | 2020.12.16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 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宋*勇经营的位于吴兴区东林镇东南村益村木桶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油漆车间正在使用但未采取密闭措施,门窗均敞开,且现场未配套安装任何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导致车间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8万元。 |
| 13 | 冯*水(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 | 湖(吴)环罚〔2020〕44号 | 2020.12.16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冯*水实际经营的湖州吴兴菁山岭彩色地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露天堆场,堆场内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的黄沙及其他生产物料,总共约3600吨,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作任何遮盖,场地内无任何喷淋降尘设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1万元整。 |
| 14 | 雷*涛 | 湖(吴)环罚〔2020〕45号 | 2020.12.24 | 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2020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雷*涛经营的宝德汽修进行检查时,发现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及风机虽运行,但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内仅填充一层活性炭,且活性炭已严重风化碎裂,未按照要求保持正常使用,喷漆废气经收集后未经有效处理,从高空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2000元。 |
| 15 | 唐*宽 | 湖(吴)环罚〔2020〕46号 | 2020.12.24 |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唐*宽经营的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圆网清洗项目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尚未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174元。 |
| 16 | 湖州向前汽修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47号 | 2020.12.24 | 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州向前汽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及风机正常运行,但喷漆房作业时大门敞开未进行密闭,喷漆房外有明显油漆味,因喷漆产生的部分废气通过大门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2000元。 |
| 17 | 湖州恒诚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48号 | 2020.12.24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恒诚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工人对铁架正在进行刷漆工艺,该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且现场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万元整。 |
| 18 | 湖州核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20〕49号 | 2020.12.24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核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西南侧区域内工人正在对环保设备工件进行手工刷漆,该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且现场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12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刷漆工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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