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医保执罚决字〔2021〕第5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8日 |
当事人:周*,男,42岁,汉族,大学本科,身份证号码:330823****4918,联系电话:1375700****,住址:江山市江滨一区****,现任江山市****制造厂法定代表人。
2021年5月24日,江山市医疗保障局政保合作人员在外伤调查审核中发现,参保人员张石妹外伤涉嫌工伤,但其部分医疗费用已从医保基金中报销,遂移交基金监管科查办。2021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线索核查后发现该案涉嫌存在骗保行为,2021年6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3月底张**经丈夫徐**介绍到江山市****制造厂从事模具制造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每天100元。2021年4月7日上午8时许,张**在该厂上班期间制作模具时被机器压伤,后被送至江山市人民医院就诊,因伤情比较严重转衢化医院住院治疗,以“左手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收住入院,4月27日出院后又办理入院,5月12日出院。衢化医院出院后张**又入住江山市人民医院康复治疗,5月21日出院。张**受伤后在江山市人民医院、衢化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周*多次虚构张**的受伤原因及地点,在《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承诺书》上填写张**受伤地点为“家里(和睦村)”,受伤原因为“在家里被铁门夹伤”,导致其医疗费用3次直接刷医保卡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支出3144.08元(4月27日至5月12日在衢化医院的住院医药费5925.59元,医保基金支出2969.92元;4月7日衢化医院门诊医药费1093.70元,医保基金支出170.26元 ;5月14日江山市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13.01元,医保基金支出3.9元),其余医疗费用都由周*个人支付。
2021年6月11日,周*退回医保基金3144.0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4月7日、4月27日、5月18日《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周*虚构张**受伤原因、地点,隐瞒外伤存在第三方责任情况;
2.2021年4月30日《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承诺书》原件,证明周*虚构张**受伤原因、地点的事实;
3.2021年5月24日江山市医疗保障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江医保执案源字〔2021〕第6号),证明案件来源于局政保合作人员外伤调查审核中发现;
4.2021年5月24日对徐**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张**受伤原因、地点以及在住院治疗、医药费支付情况;
5.2021年6月7日对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受伤原因、地点以及住院治疗、医药费支付情况;
6.2021年6月11日对周*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张**受伤原因、地点以及住院治疗、医药费支付情况;
7.张**门诊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医疗保障局外伤医保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证明张**门诊住院治疗情况、医疗总费用及医保基金支出情况;
8.2021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张**医保基金退回),证明张**退回医保基金情况;
9.其他相关证据。
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江医保执罚听告字〔2021〕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张**作为江山市****制造厂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没有缴纳,其在上班期间制作模具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由于周*虚构张**受伤原因及地点,造成其在江山市人民医院及衢化医院门诊和衢化医院住院期间(4月27日至5月12日)的医药费直接刷医保卡支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之规定,已构成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已认识到错误,并退回了已报销的医保基金3144.0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周*作出骗保金额(3144.08元)3倍的罚款共9432.24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单位代码:378001;项目代码:062990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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