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萧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关于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已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现对质疑答复内容予以公开,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具体如下:
关于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1年10月14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对技术需求的响应程度”中“投标产品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组织的评价或实验,分别从10倍检出限加标样品、1倍检出限加标样品、0.5倍检出限加标样品和空白样品吻合率结果看,均100%吻合的得15分,某一项吻合率低于100%的扣5分,扣完为止”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规定的加标样品水平不一致,存在不合理标准限制。
我公司认为: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财政部国库司亦于2021年3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答复,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102/t20210219_3658757.htm
(2)经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确有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曾公开组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实验,且区域不限于浙江省范围内,参与厂家不少于10家。
综上,该评分标准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择优选择中标试剂质量,在已有相关评价实验的基础上设定的,仅用于本项目评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不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2: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中“灭多威≤0.05mg/L,敌敌畏≤0.01mg/L,敌百虫≤0.05mg/L,氧化乐果≤0.8 mg/L,抑制率均至少达到55%,全部符合得3分,一项不符合得0分”高于《GB/T 5009.199-2003 蔬菜中有纪律和氨基甲酸酯类浓烟残留量的快速检测》规定,存在不合理标准限制。
我公司认为:
与质疑事项1的答复(1)同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评分标准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择优选择中标试剂质量设定的,仅用于本项目评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不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3、4: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农业部科学技术奖的”、“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只有广州某公司具有”,存在不合理部委限制。
我公司认为:
(1)本项目为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采购的项目。根据《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以及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均在该奖项奖励范围内,不存在不合理设置的问题。
(2)经我公司与采购人综合了解,综合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北京、郑州、广州均有获得上述奖项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厂家或产品,且不属于同一主体,可以在本项目中同时参与竞争。
综上,上述评分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5: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19页评分标准“包装规格”中“试剂盒组成满足采购需求,全部符合的得5分,一项不符合得0分(后略)”中单独指定“酶”为水剂但市面上除“酶”以外“显色剂”、“底物”、“酶”均存在水剂试剂,存在不合理参数限制;要求酶指定“透明玻璃瓶装”,存在不合理参数限制。
我公司认为:
(1)招标文件中要求酶为水剂,但并未限制其它试剂性状。对酶的性状限制要求不会造成对其它试剂性状的限制。
(2)本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需在服务期限内分批配送蔬菜农残快速检测试剂至萧山区范围内各农贸市场内使用。考虑到试剂配送时间不代表实际使用时间,且试剂应不会在配送后一次性用完,在各农贸市场内可能发生长时间储存的情况,综合考虑酶水剂的不稳定性和弱腐蚀性,故要求其为方便观察是否变质且耐腐蚀的透明玻璃瓶装。
综上,上述评分标准是从项目具体特点出发而设置的,不具有不合理限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以及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在本次质疑函中,除质疑事项3、4我公司从“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广州某公司)”的质疑事项可以合理推断贵单位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外,其余质疑事项中贵单位未提及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具体内容,我公司不能确认贵单位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望贵单位在质疑过程中紧紧围绕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事项提出质疑事项、请求与相关依据,合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迎贵单位继续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信息:
1.1 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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