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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86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浙江雅迪乐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26日上午,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公司调漆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即你公司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8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83号)。2.郑**和郑**的询问笔录各1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郑**和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川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雅迪乐木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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