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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92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人: 占** 性别: 女 年龄: 48 身份证号: 330823************

家庭住址:浙江省****************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135******** 所在单位: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四路1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23日和9月6日,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占**在浙江省危化品大数据平台上均未完成每日安全生产承诺公告,违反了该公司制定的《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即安全员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94号)、浙江省危化品大数据平台显示的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公告情况复印件1份;2.周**、占**的询问笔录各1份,周**、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复印件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 王南群 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市金固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占**警告,并处以人民币柒仟元(¥7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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