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村庄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乐清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
村庄道路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 温州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
2021年10月
投标邀请书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村庄道路施工投标邀请书
各有关投标单位: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村庄道路,项目业主为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资金分别来源村自筹及财政补助9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工程位于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本工程预算约53万元 。
(2)招标范围:村庄道路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招标控制价;
(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请于时间:2021年10 月18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到温州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鸣阳路162号202室)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0 月25 日15时00分,地点为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2楼会议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电 话:18267709000
招标代理:温州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 话:0577-62572515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1年10 月15 日
目 录
|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目 | 说明与要求 |
| 1 | 1.1 | 工程名称 |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岭头村庄道路 |
| 1.1 | 招标人 |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 2 | 1.1 | 建设地点 | 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 |
| 3 | 1.2 | 立项文号 | 乐农(2021)142号 |
| 4 | 1.2 | 建设规模 | 全长0.295公里 路面宽3.0米~5.0米,设平曲线7处,最小半径为10m。预算约53万元。 |
| 5 | 1.2 | 资金来源 | 财政补助及村自筹 |
| 6 | 1.5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7 | 2.1 | 招标范围 | 村庄道路工程(详见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
| 8 | 2.2 | 工期要求 | 90日历天 |
| 9 | 3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
| 10 | 4.1 |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 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
| 11 | 7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 |
| 12 | 18.1 | 投标有效期 | 6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13 | 19.1 19.2 | 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6000元整(现金)。 |
| 14 | 10.3 | 购买招标文件 | 时间:2021年10 月18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到温州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鸣阳路162号202室) |
| 15 | 6 | 踏勘现场 | 自行组织 |
| 16 | 11 | 投标人疑问 提 交 | 投标人提疑截止时间 2021年10 月21 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 |
| 17 | 12.3 | 招标文件 答疑公布 | 招标人将在2021年10 月13 日17:00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以书面形式)。 |
| 18 | 20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有替代方案 |
| 19 |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
| 20 | 23 | 投标文件提交 | 递交地点: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2楼会议室 截止时间:2021年10 月日15时00分 |
| 21 | 24.1 |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 地点: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2楼会议室 时间:2021年10 月25 日15时00分 |
| 22 | 28.1 | 开 标 | 开标时间:2021年10 月25 日15时00分 地 点: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2楼会议室 |
| 23 | 35 | 评标方法与标准 | 资格预审,随机抽取法 |
| 24 | 40 | 履约担保 | 为工程建设合同价的2%(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 |
| 25 | 其他注意事项 | 工程招标控制价336191元(其中暂定价(含税)0元);下浮率6%,发包价:叁拾壹万陆仟零贰拾元整(¥316020元) |
注: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及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
第二章 投标须知(一) 综合说明1、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建设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1.2本工程立项文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建筑规模及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5项。
1.3本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
1.4本工程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5质量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和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说明为准。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3、承包方式
本招标工程承包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投标人的资格及要求
4.1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5、工程技术要求
5.1必须达到施工图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
5.2本工程施工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5.3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踏勘现场
6.1本工程的场地踏勘: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踏勘工作的费用及安全问题投标人自负其责。
6.2对于投标人在工地现场测得的数据或其他资料,属于投标人的个人行为,招标人无理由予以确认其真实性。
7、本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8、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9、本工程的招标工作受乐清市清江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委托,由温州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负责监督。
(二) 招标文件编制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本文本、工程预算造价及发包价。
10.2除投标须知第10.1条内容外,招标期间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的答疑纪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3投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10.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提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予以澄清,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2.2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招标答疑时间前同时向招标人、代理机构、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反映。
1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在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备案,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2.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或公告)为准。
12.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14.1投标文件必备内容:
(1)封面(附件1);
(2)投标承诺函(附件2);
(3)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3);
(4)《标后履约保证书》(附件4);
(5)《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附件5);
(6)营业执照
(7)资质证书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9)建造师证书(注:以上6、7、8、9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5、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第14条规定的内容,招标文件如有提供格式的(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所提供的格式。
16.工程招标预算造价、发包价
16.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实施时除设计变更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价格不允许调整;
16.2投标人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核对清单开列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合价与总额价。
16.3本工程招标预算造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主要材料价格由招标人自主调查确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并经行业主管备案。
16.5 工程发包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
16.6合同承包价: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
16.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6.8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落实。
17、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担保
19.1投标人在开标前以现金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19.2本次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金额: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金额。
19.3提交投标担保金的形式:按19.1办理。
19.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退回。
19.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给业主,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19.6若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交投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串通投标;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0、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2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1.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须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副本内容字迹模糊不清处,以正本为准。
21.3投标文件封面及有关要求处签署要求: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有关要求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承诺函、诚信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或废标处理。
21.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22、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2.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识及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的保管;
(1)投标文件须分别装订成册,允许分册装订,所有投标文件不能用活页夹装订。
(2)投标文件须密封,在封口处贴上封条。
(3)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和档案袋密封条的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没有按投标须知第22.1条的规定密封的;
23、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21项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24、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
24.2招标人可按投标须知第12条的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5、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投标须知第22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6.4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满足下列条件的该传真件:
(1)传真件上具有符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明白无误并无附加条件地标明了“撤回”字样;
(3)具有符合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五) 工程造价报价27、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编制依据
27.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2)《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4)《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预算定额》(2018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版)》;
(6)《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8)《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57-2013);
(9)《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1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1)本工程为市政工程,企业管理、利润及其他区间费率都按浙建建﹝2018﹞6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中的中值计取;
(12)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税金税率为9.0%;
(13)材料价格:除有暂定(或暂估)价格的材料和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外,其余材料有当地市场价的参考当地市场价格,没有当地市场价的可分别参考《乐清工程造价信息》近期材料信息价或《温州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市场价格。
(14)其他相关文件。
27.2工程结算:详见合同通用条款32.2条款
27.3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同时提供差异部分工程量计算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和造价调整,但投标单价不予调整;中标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对请求,或核对理由不充分的,工程量清单和中标造价将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造价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六) 开标28、开标
28.1★招标人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身份;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以上证件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现场核对后予以确认;否则做无效标处理,注:在核对期间,如出现某投标人代表临时不在场,而在和对其他投标人的相关证件结束之前到达现场的,此投标人的相关证件有效,否则为无效。
28.2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和代理人主持,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负责监督;
(2)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检查核对各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原件,在核对有效身份原件时,若出现某投标人代表临时不在场,待所有投标人代表原件核对结束时仍未到场时,该提交资料仍然做无效标处理。
(3)按投标人提交的提交资料先后顺序,由各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抽签顺序号,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待所有投标人代表抽取完毕再由代理公司确定一遍所有投标人所对应的编号。
(4)宣布预算造价、下浮率、发包价,并在开标记录表内做记录;
(5)请最后提交提交资料的投标人在抽签箱旁监督抽签过程,根据抽签顺序号(从小到大)各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中标号,代理机构响亮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编号及对应的中标号。待所有投标人代表抽取完毕再由代理公司确定一遍所有投标人所对应的中标号。
(6)中标号为1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
(7)所有需要开启的投标文件均在开标室开启;
(8)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9、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据实记录并签字确认,其投标文件无效,不得进入下步程序: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标识、书写、盖章和签字的;
(2)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投标须知28.1条款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有缺失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开标时,除出现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异常情况的,工作人员据实记录并签字确认, 送评标委员会认定。被认定为废标的,不得进入下步程序。
(七)评标3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2.2投标人应确保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在10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时间以开标室工作人员通知询标开始为准)。
3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3.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3.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3.3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评标委员认同,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标识、书写、盖章和签字的;
(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的;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缺失的;
(4)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工期;
(5)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6)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7)招标文件其他作无效或废标处理规定的;
(8)凡发现有二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而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其合理性的。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交给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废标处理的结果。
(八) 评标办法和标准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本评标办法。
35、本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送入评标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1位中标候选人。
35.1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详细评审:
(1)提供《投标承诺函》;
(2)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
(3)《标后履约保证书》
(4)《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承诺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且主营范围符合要求;
(6)企业资质符合要求;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符合要求;
(8)为了防止投标人借资质“挂靠”和递交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严格审查以下资料,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等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或未提供相关审查资料复印件,则不予通过;
(9)投标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如投标人的分公司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但该投标人不予以否决投标处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为准;
(10)投标人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已执行完结者则需提供人民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按http://www.court.gov.cn,“进入网站首页→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的途径查询为准;
(11)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本市辖区内的一个其他项目。
1)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辖区外曾有在建,可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已办理好变更手续(必须提供曾在建项目的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它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已在其它项目(本市辖区外)中标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
3)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他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同为本项目和其它项目(本市辖区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由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其中一个项目作为中标项目。投标人中标后若拒绝执行上述有关的规定、约定,招标人有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权利,并依次替代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2)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投标文件。
(13)资格后审申请书相关资料如为复印件者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5.2确定中标侯选人的排名:
(1)投标人根据投标人编号从小至大的顺序依次上来抽取中标候选编号(从"1"开始,编号总数根据投标人数量确定),抽到“1”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抽出所有中标候选编号后,代理公司宣读所有投标人对应的中标候选编号。★所有需要开启的投标文件均在开标室开启。
35.3确定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后。
35.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作废,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35.5项目无投标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优先在本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内任选一家做为中标人。
35.6如果在投标文件中,发现或嫌疑投标人有违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把相关资料转送招标投标管理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处理。
(九) 合同的授予36、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作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八)评标办法和标准”所确定的中标人。
37、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7.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
37.2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的中标人候选人在乐清市清江镇招投标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若有经核实的违规行为,招标人有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权力,并依次替代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8、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于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9.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3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40、履约保证金
40.1合同协议书签定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2%,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必须到位,此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交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承包方(担保期间不计利息)。
40.2若中标人不能按40.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章 施工承包合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具体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日期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 份,承包人执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施工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详见总平。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2)乐政办 [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文件;(4)温建建[2009]287号《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5)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6)温住建发[2011]1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8)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9)温住建发[2012]34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0)温住建发[2013]1号《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11)温住建发[201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2)温住建发[2013]197号《关于加强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13)温委发〔201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14)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建建﹝2018﹞6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16)乐政发[2014]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人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施工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
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纸质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6 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施工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数量:合同生效后,提供五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6.5 现场施工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施工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纸质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可以提出清单错误修正要求,修正后的工程量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在工程结算时,按实计量。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签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
1)所需正常施工的电源、水源由发包方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2)施工用电:施工范围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施工用水: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4)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如由发包人代缴,在支付工程款时按表计量(加损耗)所记录实际发生费用扣回。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15天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纸质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踪单(就是使用的材料证书,一般由厂家提供)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每周一报告下周作业计划,本周实施情况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除非是因发包人或发包人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的过错而造成的伤亡。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合理努力协助(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规定执行。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需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用房2间,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水电费用;办公用房房间应进行满足办公条件的室内装修,并配置相应的办公和会议桌椅、空调、电话等设施,接通水、电、通讯等管线。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所有用房及其设施的完好使用和通讯正常,以上费用均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组;(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下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按每次5万元罚扣,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5天内,逾期视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业主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更换人次进行罚款。更换项目负责人按5万元/人次罚款,更换技术负责人按3万元/人次罚款,更换其他人员按1万元/人次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开工至竣工之日止,项目班组全部成员都应到岗就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进行考勤: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80%,项目负责人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8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要求质量员、施工员到位、到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7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90%,质量员、施工员每缺勤1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无。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凭证等形式,履约担保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偿还。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未尽之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纸质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费用内容具体详见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附件1“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3)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4)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乐清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50%计算。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第三天起计算,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由发包人会同监理、质检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到交付使用。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第31天开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总价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温州气象台发布的以下天气预警信号,其他不计:台风预警黄色及以上、暴雨预警橙色及以上、暴雪预警橙色及以上、大风预警橙色及以上、雷电预警橙色及以上、高温预警橙色及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的样品(规格、型号、颜色、产地、价格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和投标承诺而进行优选确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后必须经监理方验收后方能用于工程;
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推荐的选用产品,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其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产品,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甲方需求确定(本工程材料(除甲供外)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购前须提供样品经监理及甲方认可后再施工,如甲方选择的材料颜色与图纸或乙方提供的不一致时,乙方应保证材质不变,单价不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解决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凡招标清单单项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清单项目或实际完成工程清单单项合价超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招标清单工程量15%及以上;或招标清单单项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超2%的清单项目或实际完成工程清单单项合价不超签约合同总价2%,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招标清单工程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10.4.1条(3)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0.4.1条(3)款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依据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2)承包人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当前实施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差等手段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3 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材料暂定价结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工程量定额用量×(业主签证价-材料暂定价)×(1+税率)]。
(2)项目暂定综合单价结算按10.4.1条(3)款处理。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8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招标文件约定调整外不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合同价款须承担下述风险:
a) 必要的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b)合同期间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动态管理的材料除外)、机械费的涨跌; c) 连续72小时以内停水、停电不能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d)因施工场地窄小、场内施工不便等需增加的各种费用; e)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其它费用; f) 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 2013 版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 2018计价依据和省市相关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承包方向监理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监理方接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由发包方核实确认。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将该月已完工程量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进度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接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查后的报表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当工程竣工后,经工程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至结算总价的98.5%;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5%;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50%;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4号)规定,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4)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项、同一时段内发生的违约金等。
(5)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1)工程报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本月工程报表,报表内容应包含月度完成工程量产值、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工程情况、当月分项工序的照片及录像记录资料、当月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及上一次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的有效凭证。该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
2)付款手续:承包人如某一节点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的情况下,报工程款申请书;申请书应附该付款节点前的工程综合报表,报表具体内容见1)条,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表经工程款审核完成后(以双方签字为准) 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纸质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逾期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逾期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同时,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纸质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造价咨询单位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温建建[2010]23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定案后28天。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二十四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5%;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50%;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5%;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50%;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15.4质量保修期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则按现场安全文明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正常管理,对不服从正常管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2000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
施工中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实施总包管理,若发生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干扰或阻止分包单位正常进场施工或者扣留应付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经合理协调后仍不予配合且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发出处罚通知,并自通知之日起,按1000-10000元/日予以处罚,直至分包工程得以继续正常施工之日止。
分包单位出现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使用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温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责任合同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标项目施工图范围内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5%;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50%;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附件2
廉政责任合同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经济活动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廉政责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本合同由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
三、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基本守则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廉政建设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严禁因违法违纪、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甲、乙双方人员洽谈业务时,必须选择在办公场所或甲方确定的其它公共场所,甲方需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严禁私下商谈串通。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2、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接受乙方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4、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项目结束后,也不得进行上述赠送。
2、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3、乙方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宴会、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前提是乙方没有上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其经济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登记入册,取消其在甲方的任何经济项目的投标活动资格。同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不良记录情况。
3、乙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复乙方。
八、甲乙双方必须将“廉政责任合同”贯穿于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及时布置、认真检查、严格考核。
九、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
十、本合同作为本次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加以解释。
十二、管辖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合格的施工设施和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2、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各种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乙方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监督,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况。
6、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7、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施工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8、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9、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纸质记录。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处理事故。
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乙方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6、乙方总承包人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7、乙方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性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工作。
8、乙方负责人绝不能纵容、包庇专项工程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队(班组)的保护伞,从而拒绝甲方的管理要求,养痈为患。
9、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安排填写三级教育卡,不得缺人、漏人,三级教育卡由乙方保存好备查,经常教育由乙方负责。
10、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乙方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2、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3、乙方所使用的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有租赁单位资质证书、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制度。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符合上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在施工期内,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爱护保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劳保工具、设施器具,并做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5、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1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合法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18、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9、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并要保持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食物中毒。
20、施工单位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21、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三、其它:
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亦按规定正常执行,不能成为某个方面的借口、推辞,责任书在生效期内,如双方还有其它条款,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有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时,以新的为准。
四、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2020年 月 日
四、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及温州市建设局有关规定,本工程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用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使用综合单价法。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8 预算造价(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国标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3)《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6)《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
(7)温住建发〔2018〕299号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的通知;
(8)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取费标准按“中值”考虑。
(9)人工及主材(主材指:钢材、水泥、现浇现拌混凝土等)采用动态管理,其他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
(10)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温住建发[2012]190号 “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11)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按2%计取。
(12)材料价格:除有暂定(或暂估)价格的材料和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外,其余材料有当地市场价的参考当地市场价格,没有当地市场价的可分别参考《乐清建筑》近期材料信息价或《温州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市场价格。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乐清建筑》或《温州工程造价信息》或《浙江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差异调整
2.2.1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人对本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2.2.2 开标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同时提供差异部分工程量计算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和造价调整,但投标单价不予调整。中标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对请求,或核对理由不充分的,工程量清单和中标造价将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造价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结算的依据。”(要求对标时采用)
2.2.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报价,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之和。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项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并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包括市场材料价格)及投标人企业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自主报价。
2.6.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已有的必须按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应内容填写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时,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报价时一律以“0”计价。 投标人自己增加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后面,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XX"示之,”XX"为增加项目的序号,自“01”起按顺序编制。
2.7.2 施工技术措施费清单报价的要求
2.7.2.1脚手架费:
2.7.2.2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7.2.3施工排水、降水费
2.7.2.4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2.7.2.5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2.7.2.6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乐清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项目,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具体项目包括:
2.7.3 施工组织措施费报价的要求
2.7.3.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工程”考虑,(非市区工程、市区一般工程、市区临街工程)不得低于下限。
2.7.3.2夜间施工增加费:
2.7.3.3二次搬运费:
2.7.3.4检验试验费,不得低于下限。
2.7.3.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7.3.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2.7.3.7提前竣工增加费(缩短工期10%以内;缩短工期20%以内等):
2.7.3.8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乐清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投标单位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本工程暂列金额:详见编制清单说明。
2.8.2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本工程暂估价:详见编制清单说明。
2.8.3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招标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2.9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为市政工程;规费、税金根据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和浙建站定[2016]54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税金税率为9%。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性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第五章 工程招标预算造价、发包价(另册)
工程招标预算造价内容:
1、封面
2、编制说明
3、工程项目招标预算造价汇总表
4、单位(专业)工程招标预算造价计算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6、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9、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附件1
工程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投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投标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乐清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招标预算造价、发包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为,质量目标为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以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年月日
附件3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1、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参加(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2、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无在建项目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在编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等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相应的项目负经理部,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
3、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6、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7、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不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转包等涉黑涉恶行为。
9、不在招投标过程中寻衅滋事、恶意投诉。
10、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标后履约保证书
:
我公司承诺:如有违反下列规定的,自愿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2、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在标后管理检查中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在岗,且未得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请假批准的。
3、其他违反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情况的按《乐清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投标单位:(盖章)
附件5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人力社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市人力社保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7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本企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或完工验收备案1年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承诺企业、发包人、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需复印) |
投标人:( 盖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附件6和附件7选择其一使用,开标时携带。
附件7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在年月 日至年月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谈判过程中所签署是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 代理人: 性别: |
|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 |
| 部门: |
| 职务: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需复印)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第七章 施工图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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