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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1〕行71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二路1-1、1-2、1-3、1-4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5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8月24日上午将本应储存在埋地储罐的原料二甲基环硅氧烷混合物(DMC)储存在塑料吨桶内,同时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即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主要负责人未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56号)。2.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和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二甲基环硅氧烷混合物(DMC)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高效环保型纺织助剂技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嘉安技[评]字第2019-J-013号)节选复印件1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 行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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