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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1〕行83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人: 毛** 性别: 男 年龄: 38 身份证号: 330881************

家庭住址: 衢州市柯城区新湖兰馨苑24幢1单元201室 邮政编码:324000

联系电话:159******** 所在单位: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 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二路1-1、1-2、1-3、1-4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毛**知道原料二甲基环硅氧烷混合物(简称DMC)应储存在埋地储罐中和公司存在将DMC存放于塑料吨桶内的情况,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提出整改建议,即毛**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56号)。2.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和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毛**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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