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干街道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采购(重)的质疑答复[对杭州春雷保洁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萧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杭州春雷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627室 邮编:311251
联系人:戴佰刚 联系电话:18303861678
授权代表:俞玲
联系电话:18303861678
地址: 浙江省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627室邮编:31125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北干街道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采购(重)
质疑项目的编号:ZJCT6-BGJD2021-1包号: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
采购人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1年9月10日
三、对质疑事项具体内容的答复
质疑事项1: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废标是什么原因,是否系因评标细则因素导致?若不是,为什么评标细则发生翻天覆地的调整?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前经过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然后招标,应该说方案是很成熟了,而且采购需求也没有发生变化。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若本项目采购需求与第一次招标没有变化,评审因素是依据什么进行了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本项目为重新招标,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以本次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为准。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 2、供应商具有已完成过的单个合同城镇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服务项目业绩的,每具有1个得1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和履约完毕评价(合同中载明的服务期结束)。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是针对垃圾分类服务项目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而在评标办法中对供应商要求提供的垃圾分类业绩范围框定在镇住宅小区的范围内,垃圾分类工作在全国开展以来,不局限于城镇、乡镇及农村,难道在乡镇及农村就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了吗?或在乡镇及农村开展的垃圾工作有别于城镇垃圾分类工作吗?在城镇、乡镇及农村垃圾分类工作中都有涉及商品房及农村安置房的垃圾分类工作,且乡镇及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比城镇的垃圾分类工作范围更广,工作开展难度更高,为什么在此次乡镇及农村垃圾分类合同业绩中反而被剔除在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垃圾分类工作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此评分条款的业绩范围框定设置完全违背了垃圾分类工作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
2、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业绩的履约完毕评价,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履约验收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上传到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因此验收情况可以从采购平台直接获取,需要供应商另行出具报告增加企业负担,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以及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48条。
法律依据:1、《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流程设置,对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评价的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并上传有关表单。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第三条: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答: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和乡镇、农村不同,单浙江就公布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本项目三个标段垃圾分类工作区域均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范围,故类似业绩要求为城镇住宅小区垃圾分类业绩。
城镇面向全国,非特定行政区域。
2、38号文规定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10.拟派项目组架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1)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数)满足性:①岗位设置:增设应急服务、安全管理等岗位(每个岗位至少1人专职专岗)的,每个岗位得0.5分;②人数配备:分类员、垃圾转运员、巡检员岗位配备人数优于采购最低要求的,每多1人得0.2分。本项最高得2分。岗位设置、人数不满足《垃圾分类项目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表》最低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2)人员配备情况:各岗位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资格情况,不满足《垃圾分类项目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表 》最低要求的,按无效处理。 ① 项目经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或垃圾处理工程师岗位证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② 项目组成员: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或垃圾处理工程师岗位证得每一人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的每一人得1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各岗位人员要求为本单位职工,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和最近一期的社保缴纳记录,新入职截止投标截止日前不满1个月的可仅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可仅提供
事实依据:1、评分条款中人数配备:分类员、垃圾转运员、巡检员岗位配备人数优于采购最低要求的,每多1人得0.2分。其意是否增加的垃圾分类工作人员越多越有投标优势,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垃圾分类项目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表”,即已经能满足招标最低要求就可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而评分条款通过对增加人员数量上进行加分设置,是对我们这些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本评标条款“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各岗位人员要求为本单位职工,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和最近一期的社保缴纳记录,新入职截止投标截止日前不满1个月的可仅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可仅提供”最后一句对退休返聘的人员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是否未完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1、本项目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劳动相关法规设置最低人数要求,投标人可根据单位员工工作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情况增设响应岗位人数;本项目根据采购需求设置了最少岗位,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服务方案在岗位设置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增设不同岗位。采购要求仅提出最低要求,欢迎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和投标人以往服务经验提供优质服务方案、最佳岗位设置,根据各单位员工工作制度自行配置最佳人数,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人员稳定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中小企业参加其从业人员应满足最低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也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且根据本项目所属类别微型企业人数在10人以下,本就不满足本项目需求。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区分评审合情合理,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人数配备:分类员、垃圾转运员、巡检员岗位配备人数优于采购最低要求的,每多1人得0.2分”修改为“人数配备:分类员、垃圾转运员、巡检员岗位配备人数不少于采购最低要求的,每多1人得0.2分”。
2、完善为:“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各岗位人员要求为本单位职工,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和最近一期的社保缴纳记录,新入职截止投标截止日前不满1个月的可仅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可仅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务合同。”
质疑事项4:1: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11.员工薪资发放规范及权益保障情况员工薪资发放是否规范及时,排班时间是否合理,福利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劳动法规:
①企业承诺项目组员工薪资发放: a.按本月发下月工资的、或当月发当月工资的、或下月5日(含)前(发上月)发员工银行卡的得1分; b.下月10日(含)前(发上月)发员工银行卡的得0.5分,下月15日(含)前发(发上月)员工银行卡的得0.2分,下月15日后发(发上月)员工银行卡或不发员工银行卡的无效处理。
②最低实发工资承诺书中所有岗位人员最低实发工资数(计算错误修正按评标办法):合计价占投标报价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5.00%得2分,每多1.00%(比例-45%)加0.1分,最高得4分,相差不足1%的不加分。
③承诺各岗位人数满足排班时间要求、遵守有关劳动法规的得1分,不满的无效处理;
④企业承诺具有餐饮福利、服装补贴、交通福利、带薪休假、节日福利、体检等福利政策的,每具有一项得0.2分,最高得1分。
(2)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公告发布之日或通报文件生效之日为准),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得2分,有发生过的不得分。未发生过的,则投标文件中提供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市级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声明书,未提供声明书的不得分。若有隐瞒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1、员工薪资发放时间是企业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范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劳动者的选择权;且本项目采购人款项发放是按季度发放,并非每月发放,因此该条也不合理。
2、以最低实发工资数与投标报价比例数作为打分依据,实际干涉企业与劳动者对工资的自愿协商原则,工资发放数额不受他人干涉,且工资发放高将增加中小企业用工成本,因此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
3、企业餐饮福利、服装补贴、交通福利、节日福利、体检福利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福利的高低要依据企业收入、利润的高低进行发放。因此该条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答:1、本服务项目中服务人员是重要一个部分,项目组服务人员的稳定性是保证服务质量要素之一,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是服务团队稳定性和员工福利、权益保障体现。
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1.每月按照小区内实际入住户数核算,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每月实际结算户数不足招标总户(多层和高层户数之和)的50%,按招标总户数的50%结算。2.每季度第一个月初支付上季度的90%的服务费,根据街道月度考核情况,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扣减相应费用后支付。3.剩余合同价的10%为考核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1个月内,根据萧山区垃圾分类月度和年度考核排名情况,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扣减相应费用后支付。4.如合同履约过程中,有新增小区垃圾分类服务工作,按合同单价结算。如新增小区每月实际结算户数不足该小区总户(多层和高层户数之和)的50%,按该小区总户数的50%结算。”修改为“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实际入住户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每季度支付款项时扣回预付款的25%;2.每月按照小区内实际入住户数核算,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每月实际结算户数不足招标总户(多层和高层户数之和)的50%,按招标总户数的50%结算。3.每季度第一个月初支付上季度服务费用的90%,根据街道月度考核情况,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扣减相应费用后支付。4.剩余合同价的10%为考核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1个月内,根据萧山区垃圾分类月度和年度考核排名情况,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扣减相应费用后支付。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有新增小区垃圾分类服务工作,按合同单价结算。如新增小区每月实际结算户数不足该小区总户(多层和高层户数之和)的50%,按该小区总户数的50%结算。”
2、本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是重要一个部分,项目组服务人员的稳定性是保证服务质量要素之一,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实际发放数额是服务团队稳定性和员工权益保障体现。
本项目预算中人工费(按人员要求,社会平均水平以下,最低工资以上)将近50%,为避免投标人应标承诺和实际不符、为避免投标人人工费过低(或全部按最低工资发放)而降低人员稳定性和权益保障,设置本条款。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发放工资数额,不存在干涉。
3、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供应商应遵守劳动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福利,减少人员流动,提高服务质量。
“③承诺各岗位人数满足排班时间要求、遵守有关劳动法规的得1分,不满的无效处理;④企业承诺具有餐饮福利、服装补贴、交通福利、带薪休假、节日福利、体检等福利政策的,每具有一项得0.2分,最高得1分。”打分项取消。
4、“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公告发布之日或通报文件生效之日为准),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得2分,有发生过的不得分。未发生过的,则投标文件中提供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市级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声明书,未提供声明书的不得分。若有隐瞒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修改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公告发布之日或通报文件生效之日为准),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或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且被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得4分,每发生一次扣一分,扣完为止。未发生过的,则投标文件中提供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或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且被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声明书,未提供声明书的不得分。若有隐瞒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约定 项目组人员每月工资应于每 月 日按时发放,福利政策按投标文件承诺发放。项目组人员每月工资应于每月 日按时发放(□下月工资□当月工资□上月工资),福利政策按投标文件承诺发放。
事实依据:1、员工薪资发放时间是企业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范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劳动者的选择权;且本项目采购人款项发放是按季度发放,并非每月发放,因此该条也不合理。
2、以最低实发工资数与投标报价比例数作为打分依据,实际干涉企业与劳动者对工资的自愿协商原则,工资发放数额不受他人干涉,且工资发放高将增加中小企业用工成本,因此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
3、企业餐饮福利、服装补贴、交通福利、节日福利、体检福利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福利的高低要依据企业收入、利润的高低进行发放。因此该条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答:同质疑事项4答复。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约定 16.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17.乙方擅自更换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依据:何为擅自更换相关人员表意不明确,劳动者具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合同到期可以选择其他企业择业;同时企业亦有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侵犯企业自主用人的权利,强制要求不得更换人员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答:“擅自更换”指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服务人员,如出现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因伤病等重大变化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甲方并及时补充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同时,若你单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员工福利,即可降低劳动者主动离职率,增加人员稳定性,提高服务质量。
质疑事项7:1: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7.重难点分析针对所投标项所包含的服务区域垃圾分类工作的重难点分析。分析到位、具有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6分;分析到位、具有基本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4分;分析基本到位、具有基本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2分;分析不到位、无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0分。
事实依据:该评分条款中对垃圾分类的重点难分析应为主观打分,且设置区间打分,而按本评分条款中的评分设置,得分变成6分,4分,2分,0分,变成客观分的设置,其中5分,3分,1分的得分便无法体现在打分上,那设置0-6的打分区间有何意义?评标条款中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之对应的评分条款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分条款和采购需求指标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的因素应该量化到相应的区间,且设置各打分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应设置为:例如针对所投标项所包含的服务区域垃圾分类工作的重难点分析。分析到位、具有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4-6分……3-5分……0-2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本项评审因素已经客观量化指标,但本项采购需求指标未作区间规定,故无需量化至相应区间。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若本项目采购需求与第一次招标没有变化,评审因素是依据什么进行了调整?
答:见以上质疑答复
2、取消招标文件中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 2、供应商具有已完成过的单个合同城镇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服务项目业绩的,每具有1个得1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和履约完毕评价(合同中载明的服务期结束)。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分。”中对单个合同城镇住宅小区范围的限定,取消提供合同履约完毕评价。
答:不予取消。
3、取消“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10.拟派项目组架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1)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数)满足性:①岗位设置:增设应急服务、安全管理等岗位(每个岗位至少1人专职专岗)的,每个岗位得0.5分;②人数配备:分类员、垃圾转运员、巡检员岗位配备人数优于采购最低要求的,每多1人得0.2分。本项最高得2分。岗位设置、人数不满足《垃圾分类项目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表》最低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2)人员配备情况:各岗位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资格情况,不满足《垃圾分类项目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表 》最低要求的,按无效处理。 ① 项目经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或垃圾处理工程师岗位证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② 项目组成员: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或垃圾处理工程师岗位证得每一人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的每一人得1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各岗位人员要求为本单位职工,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和最近一期的社保缴纳记录,新入职截止投标截止日前不满1个月的可仅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可仅提供”中对“每多1人得0.2分。”的评分设置
答:不予取消,部分修改见以上质疑答复。
4、取消1: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11.员工薪资发放规范及权益保障情况员工薪资发放是否规范及时,排班时间是否合理,福利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劳动法规:
①企业承诺项目组员工薪资发放: a.按本月发下月工资的、或当月发当月工资的、或下月5日(含)前(发上月)发员工银行卡的得1分; b.下月10日(含)前(发上月)发员工银行卡的得0.5分,下月15日(含)前发(发上月)员工银行卡的得0.2分,下月15日后发(发上月)员工银行卡或不发员工银行卡的无效处理。
②最低实发工资承诺书中所有岗位人员最低实发工资数(计算错误修正按评标办法):合计价占投标报价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5.00%得2分,每多1.00%(比例-45%)加0.1分,最高得4分,相差不足1%的不加分。
③承诺各岗位人数满足排班时间要求、遵守有关劳动法规的得1分,不满的无效处理;
④企业承诺具有餐饮福利、服装补贴、交通福利、带薪休假、节日福利、体检等福利政策的,每具有一项得0.2分,最高得1分。
(2)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公告发布之日或通报文件生效之日为准),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得2分,有发生过的不得分。未发生过的,则投标文件中提供未发生过有关员工薪酬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投诉、群体性事件、被劳动部门处罚及被市级环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声明书,未提供声明书的不得分。若有隐瞒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本条款的评分设置。
答:不予取消,部分修改见以上质疑答复。
5、取消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约定 项目组人员每月工资应于每 月 日按时发放,福利政策按投标文件承诺发放。项目组人员每月工资应于每月 日按时发放(□下月工资□当月工资□上月工资),福利政策按投标文件承诺发放。”本条款的设置。
答:不予取消。
6、取消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约定 16.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17.乙方擅自更换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策划员、宣教员、回收员、工程师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条款的设置。
答:不予取消。
7、设置以下评分条款的评分区间:“1: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商务技术评标细则7.重难点分析针对所投标项所包含的服务区域垃圾分类工作的重难点分析。分析到位、具有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6分;分析到位、具有基本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4分;分析基本到位、具有基本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2分;分析不到位、无针对性解决方案的得0分。”
答:不予修改。
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2021年10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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