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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涉企免罚”清单(2021年调整版)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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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类型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

病原微生

物防治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

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

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条件,且实验室开展

工作一个月内未标

示级别标志的。

2

病原微生

物防治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

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并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

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条件,已制定实验室

感 染 应 急 处 置 预案,但未备案且不

超过一个月的。

3

药品药物

管理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 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

医疗废物

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

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

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5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

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

作制度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6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

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

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

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

工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7

放射防护

管理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

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条件,且超过校验期

一个月内的。

8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

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9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0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1

职业卫生

管理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2

职业卫生

管理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

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3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4

职业卫生

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

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

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

上报和公布的。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条件,且工作场所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测、评价结果已按

照规定存档,但没

有或未按照规定上

报和公布的。

15

游泳场所

卫生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

的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

水质维持措施的。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条件,且已按规定对

水质进行自检,且

自检结果合格,但

未按照规定公示检

测结果的。

16

游泳场所

卫生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

康承诺制度的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17

公共场所

卫生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

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

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

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

件,且持有健康合

格证明,但有效期

不超过 7 天,人数

不超过 3 人的。

18

学校卫生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

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文件规定条

件,且差值在 10%

范围以内。

备注: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1〕32号),现调整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涉企免罚”清单。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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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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