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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1〕行70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浙江江山六六福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春路2-3、2-5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9日下午,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从2020年5月份安装之日起至检查当日未进行过检测,即你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6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70号)。2.李**和姜*的询问笔录各1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和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川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 行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江山六六福门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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