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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78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24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 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HDGQ5D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十里牌60-1号 邮政编码: 324100

主要负责人: 俞** 职务: *** 联系电话: 15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14日上午,我局对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1号厂房印染车间的化工原料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2号厂房东出口门被废布料占用,无法完全打开,即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占用安全出口案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27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176号)1份;2.俞**、黄**、陈**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樟飞、王燎原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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