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5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22日 |
被处罚单位: 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
地址: 江山市塘源口乡阴源村顾家13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阴源莹石矿1#矿体的5号硐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行为,存在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19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139号)各1份;2.公司总经理范**、安全员郑**的询问笔录各1份;3.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阴源莹石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5.公司总经理范**、安全员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1年 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 余巍魏 、 惠向丙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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