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76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22日 |
被处罚单位: 江山市耀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三路8-1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耀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江山市耀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2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174号)各1份;2.李**的询问笔录1份;3.江山市耀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1年 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 杨万益 、 惠向丙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行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对江山市耀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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