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49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7日 |
被处罚单位: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江山市******************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2日,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在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洞塘山清湖山底的一处钢棚内临时存放氩气、氮气、二元气、乙炔、丙烷等气体,该公司为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放用的钢棚不属于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即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存在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18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江应急现决〔2021〕33号),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复查照片1份;2.徐**、岑**的询问笔录各1份,徐**、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压缩氮气、压缩氩气、二元气、乙炔、丙烷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5.徐**委托书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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