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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58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2日
招标采购正文

被处罚单位:江山市新塘边上平天加油站

地址:江山市****************邮政编码: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江山市新塘边上平天加油站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2021年5月24日,该加油站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姜**变更为姜**,但没有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即江山市新塘边上平天加油站未按规定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22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1〕149号);2.姜**、王**的询问笔录各1份,姜**、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江山市新塘边上平天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市新塘边上平天加油站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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