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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区部分市政道路提档升级改造项目II标答疑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1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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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区部分市政道路提档升级改造项目II标答疑公告

各投标单位在研究了2021年城区部分市政道路提档升级改造项目II标的招标文件、图纸、施工条件等有关资料后,各投标单位于2021年08月30日16时前在网上提交了投标提问书,现招标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提问和招标文件及参考标底作如下说明:

一、对各投标单位提问的回复:

无

二、对招标文件及参考标底补充说明如下:

1、招标文件P102,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工程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报请经批准,否则其变更无效。

1、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未经变更审批的不得擅自增加设计内容,变更或提高工程造价。

2、本工程采用约定范围内固定单价及下浮率的方式承包。在施工合同实施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不进行价格补差。所有材料签证价格在取定额规定税金后,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率,也不下浮。

工程量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按有关计算规则计算,并由发包人审定,其单价按招标人标底中的单价及中标下浮率结算,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其单价按照招标人标底编制规则中的计价口径,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发生下列情况的结算时予以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量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业主预算编制规则中的计价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进行结算。

下列情况造价不得调整:

建设过程中遇政策性文件造价予以调整;

建设过程中一般的技术措施费不因实际施工方案不同而调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单价的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业主参考标底编制规则中的计价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进行结算。中标下浮率=(参考标底-中标价) / (参考标底-不参与竞争部分造价) 。”

调整为“10.1变更的范围:本工程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报请经批准,否则其变更无效。

1、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未经变更审批的不得擅自增加设计内容,变更或提高工程造价。

2、本工程采用约定范围内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按有关计算规则计算,并由发包人审定,其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其单价按照招标人标底编制规则中的计价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发生下列情况的结算时予以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②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等经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业主参考标底编制规则中的计价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进行结算。

中标下浮率=(参考标底-中标价) / (参考标底-不参与竞争部分造价)

下列情况造价不得调整:

①建设过程中一般的技术措施费不因实际施工方案不同而调整。

2、关于不平衡报价分项的变更

当投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业主参考标底综合单价时,若实际施工中该分项发生工程量变更(含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少计差错),则该分项变更超过参考标底部分增加工程量的结算综合单价应按业主参考标底综合单价执行;当投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低于业主参考标底综合单价的60%(不含60%)【绿化工程为50%(不含50%)】时,若发生需减少工程量的变更(含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多计差错),则减少工程量的结算综合单价应按业主参考标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执行,进行减扣。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按发包方及其上级部门的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

[if !supportLists]2、[endif]招标文件P105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本工程采用约定范围内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除人工(机上人工除外)、钢筋、黄砂、水泥、商品砼、商品砂浆、沥青砼、块石、碎石、电缆、电线按合同工期”,

调整为“本工程采用约定范围内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除人工(机上人工除外)、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黄砂、水泥、商品砼、商品砂浆、沥青砼、块石、砖块、碎石、电缆、电线按合同工期”。

3、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作调整。

招标人:绍兴市柯桥区公用市政管理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年09月01日

附件:答疑澄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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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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