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丁家地块(B 片区)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单位:区征收办】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7日 |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丁家地块(B 片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奉化江,南至雅源北路,西至南塘河,北至杭甬高速。具体门牌地址:大河头路 29 号、大河头路 57 号、大河头路 9 号、大河头路 61 号、61-1 号、61-2 号、63 号、63-1号、63-2 号、67 号、67-1 号 1 幢、大河头路 69 号、大河头路65 号(2 幢、3 幢、4 幢)、大河头路 69 号(7 幢、8 幢、9 幢、10 幢)、大河头路 75 弄 10 号、大河头路 75 弄 18 号、大河头路75 弄 14 号、大河头路 75 弄 12 号、大河头路 83 号、大河头路88 号、大河头路 99 号、鄞奉路 183 号、鄞奉路 183 号旁、段塘丁家街 56 号(15 幢、16 幢、17 幢)、丁家街 72 号、大河头路26 号、大河头路 26 号(1-2)(1-3)(2-2)(2-3)、丁家街 86号、丁家街 48 号 56 号(3 幢、6 幢、7 幢、8 幢、9 幢、10 幢、11 幢、12 幢、13 幢、14 幢、19 幢、20 幢、21 幢、22 幢、23幢、24 幢、25 幢、26 幢)、大河头路 128 号、大河头路 150 号(1 幢、2 幢)、丁家街 86 号(1 幢、2 幢)、大河头路 58 号、大河头路 27 号(新门牌 92 号)、丁家街 56 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用地范围示意图中的用地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0000 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 48 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三、签约期限为 60 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 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 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 120 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 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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