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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人民大道195号2-1号、3-1、4-1、4-37、5-1等非住宅房地产(变卖)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西湖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24日
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09月09日10时起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cGd01Y&user_id=1656917564),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宁波市人民大道195号2-1号、3-1、4-1、4-37、5-1等非住宅房地产。

1.标的物概况

标的物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大道195号2-1等、人民大道195号3-1等、人民大道195号4-1等、人民大道195号4-37、人民大道195号5-1等非住宅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4509.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3921.41平方米。

2.不动产权利状况

(1)不动产权利状况

标的物坐落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大道195号2-1等、人民大道195号3-1等、人民大道195号4-1等、人民大道195号4-37、人民大道195号5-1等,标的物权利状况分述如下:

① 人民大道195号2-1等

标的物房屋坐落为人民大道195号2-1等,权利人为XX公司,权利人持有编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6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商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660.43㎡/房屋建筑面积4128.13㎡,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3年12月10日止。权利其他状况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660.3㎡,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660.43㎡。附记记载: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单独转让。标的物不动产单元清单详见附件。

② 人民大道195号3-1等

标的物房屋坐落为人民大道195号3-1等,权利人为XX公司,权利人持有编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4831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商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1215.05㎡/房屋建筑面积7594.38㎡,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3年12月10日止。权利其他状况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215.05㎡,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1215.05㎡。附记记载: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单独转让。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转让。标的物不动产单元清单详见附件。

③ 人民大道195号4-1等

标的物房屋坐落为人民大道195号4-1等,权利人为XX公司,权利人持有编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4830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商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760.65㎡/房屋建筑面积4754.07㎡,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3年12月10日止。权利其他状况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760.65㎡,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760.65㎡。附记记载: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单独转让。标的物不动产单元清单详见附件。

④人民大道195号4-37

标的物房屋坐落为人民大道195号4-37,权利人为XX公司,权利人持有编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3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商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772.1㎡/房屋建筑面积4825.83㎡,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3年12月10日止。权利其他状况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772.1㎡,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772.1㎡。附记记载: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单独转让。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④ 人民大道195号5-1等

标的物房屋坐落为人民大道195号5-1等,权利人为XX公司,权利人持有编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4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商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513.18㎡/房屋建筑面积3207.49㎡,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3年12月10日止。权利其他状况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513.18㎡,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513.18㎡。附记记载: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单独转让。该不动产系XX公司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转让。标的物不动产单元清单详见附件。

标的物权利人均为XX公司,用途均为商业。抵押查封登记情况均记载:房产:有查封,有抵押。具体不动产权利状况详见附件。

标的物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4509.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3921.41平方米。

(2)他项权利状况

标的物已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均为XX公司,抵押权人均为XX公司,抵押登记时间均为2018年1月29日。

至价值时点,未见抵押注销凭证。

(3)查封权利状况

标的物已被查封,查封日期均为2020年04月03日,查封法院均为宁海县人民法院。

(4)其他权利状况

标的物位于宁海中央广场2-5层,计租面积为21349.85平方米,已出租给宁波有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贰佰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租金。

标的物位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路(一休公园对面)“曙光中央广场”,计租面积约为3160平方米,已出租给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租金为以电影净票房收入抽成或年保底租金两者取其高为当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如项目内其他商业(不含大商业外的底商)未能实现与乙方影城同步或提前开业,标的房屋装修免租期顺延至其他商业面积开业率达50%之日,租赁期相应顺延。

3.房地产实物状况

(1)土地实物状况

标的物土地座落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大道195号2-1等、人民大道195号3-1等、人民大道195号4-1等、人民大道195号4-37、人民大道195号5-1等,所在宗地东邻云海路,南临人民大道,西临东海路,北邻坦坑路。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3921.41平方米,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商业。

(2)建筑物实物状况

标的物房屋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大道195号2-1等、人民大道195号3-1等、人民大道195号4-1等、人民大道195号4-37、人民大道195号5-1等,标的物建筑面积共计24509.85平方米,标的物实物状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所在楼层/总层数

使用现状

1

XX公司

人民大道195号2-1等

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6号

4128.13

钢混

2 F /24F

标的物为2层部分,与3层整层、4层部分及5层整层共同出租与“宁波有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出租运营中。查勘时,标的物现已分割成多间小面积商铺及多间小面积仓库,其中小面积商铺现多为百货、服装、玩具、劳保产品等营业用房使用,部分仓库用房估价人员未能入室查勘。整体装修装修情况为普通装修,地面装饰地砖,墙面、顶面装饰乳胶漆,内部采用木隔断、玻璃隔断等进行分隔。部分估价人员未能入室查勘,设定标的物内部装修均为普通装修,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

2

XX公司

人民大道195号3-1等

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4831号

7594.33

钢混

3 F /24F

标的物为3层整层,与2层部分、4层部分及5层整层共同出租与“宁波有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出租运营中。查勘时,现已分割成多间小面积仓库使用,部分出租,部分空置。整体装饰装修情况为普通装修,地面装饰地砖,墙面、顶面装饰乳胶漆,内部采用木隔断、玻璃隔断等进行分隔。部分房屋估价人员未能入室查勘,设定标的物内部装修均为普通装修,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

3

XX公司

人民大道195号4-1等

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4830号

4754.07

钢混

4F /24F

标的物为4层部分,与2层部分、3层整层及5层整层共同出租与“宁波有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出租运营中。查勘时,标的物现已分割成多间小面积商铺,目前均处于空置状态,整体装饰装修情况为普通装修,地面装饰地砖,墙面、顶面装饰乳胶漆,内部采用木隔断、玻璃隔断等进行分隔。部分房屋估价人员未能入室查勘,设定标的物内部装修均为普通装修,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

4

XX公司

人民大道195号4-37

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3号

4825.83

钢混

4 F /24F

标的物为4层部分,现为“横店影视”做营业用房使用,内部装饰装修为电影院整体配套装修,内部挑空,现分隔为多间电影场馆、大堂、办公区域等。标的物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

5

XX公司

人民大道195号5-1等

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5074号

3207.49

钢混

5 F /24F

标的物为5层整层,与2层部分、3层整层及4层部分共同出租与“宁波有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出租运营中,查勘时,标的物现为“逸美健身”、“知行跆拳道馆”、“肖印形艺”、“我心飞翔艺术培训学校”等做营业用房使用,内部装饰装修情况为普通装修。部分房屋估价人员未能入室查勘,设定标的物内部装修均为普通装修,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评估报告)

评估价:19371万元,起拍价:10847.8万元,保证金:2169万元,增价幅度54万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

1.限购、过户情况:由竞买人自行向被拍卖标的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咨询当地限购政策,是否符合限购条件。竞买人如不符合限购条件而强行竞得标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有关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有关房屋税费、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了解);

3.评估报告作为拍卖文件的附件,竞买人务必在拍卖之前仔细阅读;

4.该房产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煤、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情况请自行向物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上述所有未缴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 标的物位于宁海中央广场2-5层,计租面积为21349.85平方米,已出租给XX公司,出租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贰佰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租金;

标的物位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路(一休公园对面)“曙光中央广场”,计租面积约为3160平方米,已出租给XX公司,租金为以电影净票房收入抽成或年保底租金两者取其高为当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如项目内其他商业(不含大商业外的底商)未能实现与乙方影城同步或提前开业,标的房屋装修免租期顺延至其他商业面积开业率达50%之日,租赁期相应顺延。由于此《房屋租赁合同书》的实施设置了上述条件,未明确租金标准及实施期限等,这些不确定因素使估价人员无法考虑此租约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此次拍卖为带租拍卖,一旦买受人买受后,上述租赁合同对新买受人具有约束力,详见评估报告;

6. 标的物2层房地产已整体打通重新分割出租使用中,现状使用情况与原权属分割界限不同,标的物2层部分面积系根据估价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平湖市中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书》记载为准,若与相关部门确认不符,应以相关部门确认为准,详见评估报告;

7. 由于当事人原因,估价人员未能进入标的物2层、3层做仓库使用部分房屋内部查勘,本次估价假设标的物内部装饰装修情况为普通,平面布局一般,通风、采光情况一般,若与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应以有关部门确认为准;

8.标的物的户口迁移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9.本次拍卖信息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10.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中瑞信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统一安排在2021年09月07日14时至15时。请各竞买人提前预约,到现场后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联系电话:400-883-1966。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承担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5日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

1.有优先购买权人;

2.优先购买权人为承租人。

若存在本院未知情形,本拍卖公告前五日为公示通知期。

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九、变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取得银行贷款资格的竞买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指定账户交付成交金额30%以上的首付款(开户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银行帐号:6232 6527 9951 3986 092)。取得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如若在交款期限内因银行拍卖按揭审批原因无法按时交纳余款的,在银行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法院核实属实的,方可延期交纳。

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余款须在变卖成交后3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收款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收款账号:6232 6527 9951 3986 092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的,执行法院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法院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根据省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确定中瑞信法服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拍卖辅助服务将根据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71-87393305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400-8831966/0571-87393449(中瑞信法服)

0571-87393415 (舒法官)

关于提交委托他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材料以及签成交确认书的相关事宜请电话联系:李同志,0571-87393387或18969004396。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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