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平安雅苑东侧地下停车场3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拱墅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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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平安雅苑东侧地下停车场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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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8-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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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10368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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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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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0571-85085582,奚小姐 0571-85085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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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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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标的位于杭州市顾扬路518号,杭州育才大城北学校南侧的地下负一层,根据出租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现场的车位号为1-96号,其中位于91、93号之间的车位未通过竣工验收,《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同意意见书》中显示的社会公共停车库为1-91,93-96,位于91、93号之间的车位能否使用不做保证。该停车场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但持有编号为33010520171108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杭公交(拱墅)审(2020)0018号《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同意意见书》。 2、交易标的目前空置,停车场的设施设备、规格型号、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际为准,若交易标的最终成交,租金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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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0368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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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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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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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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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一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租金的1个月,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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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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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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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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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水、电及地下室风机电费等停车场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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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停车场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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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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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停车场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停车场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本次停车场租赁权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出具的《停车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已知悉:停车场建设单位为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及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9日移交至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1日由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移交至出租方经营,由出租方据此对该停车场租赁权公开交易。 (5)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6)已知悉: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停车场用途。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许可,承租方实施转租或分租停车场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场所等上述行为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停车场,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当期月租金的三倍作为违约金。 (7)已知悉:停车场租赁合同签订后,若承租方须在该停车场注册新的经营主体的,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①若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承租方须为新公司控股股东(即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②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须为经营者本人。③承租方应当确保新的经营主体同样遵守《停车场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对经营主体的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④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上述①、②项中承租方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内容,否则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转租,并将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8)已知悉:承租方根据杭州市社会停车场运营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所有手续后,方能正式对外经营。出租方提供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承租方在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9)已知悉: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承租方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解决,与出租方无关。 (10)已知悉:承租方应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如承租方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债权、债务、投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解决,与出租方无关。 (11)已知悉:经营期间,承租方如需安装广告牌、充电桩等第三产业设施、设备,必须报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租方不得进行安装,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承租方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2)已知悉:合同签订后,停车场租赁合同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不限于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13)已知悉:停车场合同区域内的道闸系统以及消防监控系统与大城北育才学校共用一套设备,道闸系统可通过改装独立管理和收费,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消防系统无法划分,需承租方与校方协商后共同管理。照明系统、风机系统、配电房等,使用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维护工作由承租方负责,物业服务及维护标准按出租方要求执行。 (14)已知悉:停车场整个电力系统接入大城北育才学校总系统,但两套系统独立分开,停车场电力系统设有分表,电费由校方统一缴纳,承租方可根据分表度数向校方据实缴纳;另外,由于与学校内部停车场共用同一出入口,出于接送学生的安全、保证停车场通行顺畅等问题的考虑,要求承租方同意在地下停车场与教学楼主楼连接口处增设接送学生的车辆停泊点,方便上下学高峰期家长接送,具体设计方案及安全责任,承租方需与校方沟通后确定,报出租方备案。 (15)已知悉:交警部门竣工验收时认为,位于91、93号之间的车位不具备停车条件,出租方不保证交付后该车位正常使用,交易服务费与租金不做调整。 (16)已知悉:合同签订后,若因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要求须在标的停车场内安装、运营充电桩、接入城市大脑等设施设备,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承租方应无条件按照出租方要求对充电桩停车位进行管理,承租方不得将该类停车位转租、转让、转包、转借,充电桩停车位相关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更改与出租方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充电桩占用车位所带来的停车收费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 4、房屋交付: (1)本次停车场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将停车场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停车场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停车场接收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停车场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出让停车场交接完毕。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设施、设备的完好。出租方将停车场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停车场,租期不作顺延。 5、若本次交易有两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交易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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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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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王先生 0571-8508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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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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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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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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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停车场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停车场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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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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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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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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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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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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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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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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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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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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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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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停车场租赁合同》(样本).doc | ||
| 附件3:平面图.jpg |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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