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1%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12086129.78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西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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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1%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12086129.78元) |
标的编号 |
HJS2020CQ0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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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8-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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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杭州市富阳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塑料薄膜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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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306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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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奚女士 吴小姐 85085583 8508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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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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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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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泰街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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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江华 |
成立日期 |
1994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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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伍仟柒佰伍拾伍万贰仟玖佰玖拾捌元 |
实收资本 |
伍仟柒佰伍拾伍万贰仟玖佰玖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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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塑料薄膜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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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15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609130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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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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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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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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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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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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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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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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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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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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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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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18285.55 |
9261499.70 |
996554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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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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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52214.79 |
213508046.15 |
10644416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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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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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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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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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326096.25 |
179926085.75 |
1134000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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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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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130575.50 |
7138951.74 |
695584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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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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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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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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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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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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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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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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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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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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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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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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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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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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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瑞江南评字【2021】100号《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552998元,标的企业章程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552998.95元,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1%股权以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为基数计算对应出资人民币12086129.78元。 3、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应付股东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利35,309,193元,应付股东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利14,690,807元,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日 ,尚未向股东付清。 4、上述载明的出资金额与按股权比例计算出现出资金额尾差的,以载明的出资金额为准。 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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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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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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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27幢2层121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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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14305653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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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贰佰捌拾玖万元整 |
实收资本 |
壹亿伍仟贰佰捌拾玖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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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所属行业 |
塑料薄膜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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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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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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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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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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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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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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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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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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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31891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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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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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1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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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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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6次会议决议-关于同意杭州华塑实业公开挂牌转让大华塑业21%股权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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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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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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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五、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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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1%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12086129.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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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306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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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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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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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正式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50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中审亚太审字浙A【2021】085号《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及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瑞江南评字【2021】100号《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中审亚太审字浙A【2021】085号《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及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瑞江南评字【2021】100号《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大华塑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股权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由转让方持有49.6%股权,股东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9.4%股权,受让方持有21%股权,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如下: ①股东会:股东会由标的企业全体股东构成,是标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50%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各项职权。 ②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转让方提名2董事,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1名董事,受让方提名1董事,公司设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任期届满需要提名新董事的,提名原则不变。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议案所做出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董事通过方有效。 ③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④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4)员工安置: 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人员分流,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股权交易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股权交易后标企业的工作年限,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随标的企业的发展应逐步予以提高。 (5)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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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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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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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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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六、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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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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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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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七、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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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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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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