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252号西兴站附属管理用房7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下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9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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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252号西兴站附属管理用房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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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8-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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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84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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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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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王先生 85085594、8508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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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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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252号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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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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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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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4258号 |
用途 |
交通运输用地/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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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209.0㎡/房屋建筑面积9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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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划拨/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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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
三、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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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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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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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90号14层 |
注册资本 |
捌佰捌拾捌亿伍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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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邵剑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4290219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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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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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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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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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届三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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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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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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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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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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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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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4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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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9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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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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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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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3个月,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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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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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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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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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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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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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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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2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根据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4258号载明,租赁房屋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办公用房,本次租赁房屋要求的用途为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承租方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的租金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到房屋维修、维护等现状承租相应成本,承租后该房屋的所有维修、维护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现状为未经过消防验收,承租方确认并知悉该情况,且同意由承租方根据经营业态完成项目消防系统施工,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不得以该物业未完成消防验收而解除合同,因消防验收未通过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租赁房屋的交付: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承租方确认已经实际察看了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认可其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起租日为上述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不含逾期付款期),租期不作顺延。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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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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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 叶小姐 85085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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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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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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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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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和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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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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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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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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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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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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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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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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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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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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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租赁合同-样本.pdf |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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