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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抽查方案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北仑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3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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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抽查方案

一、抽样领域及地点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二〇二一年宁波市北仑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查产品范围、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1.2抽样领域

北仑区商品流通抽样。

1.3抽样地点

区内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商场和维修点等。

1.4抽样程序

此次抽查由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具体组织开展。

由区局和承检机构共同负责实施抽样,检样经封样后由承检机构带回,抽样工作应于7月30日前完成。

二、抽查产品的检验依据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检验项目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产(商)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确认开展以下项目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铭牌

GB 17761-2018 5.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

整车编码

GB 17761-2018 5.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3.

电动机编码

GB 17761-2018 5.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4.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5.4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5.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5.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6.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6.1.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7.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1.7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8.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6.1.8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9.

反射器(脚蹬除外)

GB 17761-2018 6.2.3.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0.

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6.2.3.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1.

短路保护

GB 17761-2018 6.3.1.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2.

电气强度

GB 17761-2018 6.3.1.3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3.

充电器

GB 17761-2018 6.3.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

14.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 17761-2018 6.6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5.

使用说明书

GB 17761-2018 6.7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6.

制动性能

GB 17761-2018 6.1.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7.

尺寸限值

GB 17761-2018 6.1.5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8.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17761-2018 6.3.4.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19.

蓄电池防篡改

GB 17761-2018 6.3.4.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0.

脚蹬间隙

GB 17761-2018 6.1.6.1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1.

突出物

GB 17761-2018 6.1.6.2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22.

防碰擦

GB 17761-2018 6.1.6.3

A

强制性条款

1#

原样

/

四、抽样规则

4.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实现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缺少成对销售柜台、 卖场、商场等标点符号)缺少成对,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注:电池和充电器容易发生调包,应引起注意。

4.2 抽样样品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整车2辆 (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充电器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其中1辆整车为备样样品。备样用整车蓄电池可不抽取。

4.3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当场在被抽样品或捆扎好的包装纸箱上、下开口处粘贴封样单,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如无包装纸箱,在样品车辆的车把、鞍座、控制器安装区域、反射器等与检验相关的关键零部件上加贴封样标识。

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受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产品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五、 判定原则

5.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5.2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5.3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

配合监管部门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复检用样品按照评价规则和当地局要求执行。

6.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6.4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北仑区市场监管局退还异议申请人。

6.5不予复验的情况

(缺少成对1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缺少成对2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缺少成对3标点符号)缺少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

附件 1

2021年宁波市北仑区局电动自行车产品抽查经费预算表

检验机构

名 称

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负 责 人

姓 名

王洋定

电

话

13957800080

联 系 人

姓 名

沈寒涛

手 机

13957479055

电话及传真

0574-86818077

受款单位开户名称

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兴宁支行

账 号

3901120409000010393

单位地址及邮编

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88号D座

业务联系人微信号

13957479055

业务费

检验样品名称

费用(元)

检验样品数量(批次)

电动自行车(抽检)

6000(检验)

20

电动自行车(买样)

实报实销

20

合计金额(万元)

拾贰万元整(不含买样费)

经费总计: 12万元(大写:拾贰万元整) (不含买样费)

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正文内容]>end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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