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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教育装备中心章程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北仑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8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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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装备中心(以下简称教育装备中心)。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四楼。

第三条教育装备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教育装备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教育装备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

参与拟订并实施区域学校教育装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发展规划。负责区域学校实验教学、学生学具、图书馆、电化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设备配备、人员培训、业务管理。组织各类教育教学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等工作。负责相关教育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教育装备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第七条教育装备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教育装备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教育装备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教育装备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教育装备中心人员及相关党支部成员;

(三)审核(核准)教育装备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教育装备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教育装备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教育装备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教育装备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教育装备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教育装备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教育装备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教育装备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教育装备中心宗旨,维护教育装备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装备中心的干部人事、党的建设等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教育装备中心党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教育装备中心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教育装备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教育装备中心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教育装备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装备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教育装备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教育装备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教育装备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其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有专门条款;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单位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教育装备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育装备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教育装备中心日常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五条教育装备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教育装备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教育装备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装备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教育装备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教育装备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教育装备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教育装备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教育装备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教育装备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教育装备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教育装备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教育装备中心二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报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教育装备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是教育装备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教育装备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教育装备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教育装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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