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91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7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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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91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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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7-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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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182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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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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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85085596,叶先生8689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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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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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91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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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上城区中山中路2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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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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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4643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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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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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1721.5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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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15)第100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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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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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2020-02-04 |
使用权面积 |
102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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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91号,面积1721.58㎡。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租赁房屋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途为商服用地。 2、租赁房屋内现有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装修及装饰物、办公家具不包含在本次招租范围内。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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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82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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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721.5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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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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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自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止(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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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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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物业租金按期支付,半年一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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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物业租金,均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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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应付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12个月)的20%。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物业租金,仅是承租方履行《房产出租合同》及《消防、保卫、环保安全责任书》约定义务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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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产出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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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仅用于办公及展览厅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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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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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5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当日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消防保卫安全责任书》及相关附件;并在《房产出租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半年物业租金、首期半年物业管理费、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在房屋移交后7天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须分别与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出租合同》,与杭实资产经营(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成交总价的82%由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并向受让方出具租赁发票;成交总价的18%由杭实资产经营(杭州)有限公司收取并向受让方出具物业管理类发票。 (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责任书,执行管理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整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导致承租方租赁的因政府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的,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条例执行,承租方无经营损失赔偿权。 4、房屋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半年物业管理费、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房屋交付完毕。 (3)本次交易房屋的原承租方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半年物业管理费、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4)若原承租方未成交,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方。原承租方租赁期满后,其搬离腾房时间延长时,出租方未能在已定起租时间交付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等待直至交付止。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同时,承租方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产出租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等。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5年,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方适用)。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视承租方违约,不再返还其已付的交易资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3)承租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产出租合同》(若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若已签订),承租方已付的物业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后续租金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总成交价(5年物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和)乘以1.5% 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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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愿在租金转让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申请受让截止日前公司成立时间在五年及以上。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申请受让截止日前公司成立时间在五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履约责任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担保人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提供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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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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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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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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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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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产出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半年物业租金和半年物业管理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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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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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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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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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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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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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一次性密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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