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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6日
招标采购正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补充公告

江自然资规让告字[2021]18-1号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江自然资规让告字[2021]18号)供下载文件中的“其他文件-15投资协议书”因开发区管委会改动部分条款内容,原供下载文件中的“其他文件-15投资协议书”无效,以本次补充公告的具体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7.6

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

编号: 2021( )

投

资

协

议

书

(标准地)

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 方: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 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充分利用园区优越条件为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江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江政办〔2018〕67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 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

第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24个月内竣工投产、54个月内达产验收。开工时间以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准;竣工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达产时间以项目达产验收通过时间为准。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资规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达产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开竣工违约由资规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二章 项目土地条款

第四条 项目选址在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ES10-5区块,宗地总面积35亩(具体面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红线图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国有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以国有土地交付单为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低于20万元/亩(具体以宗地公开挂牌成交价格执行)。

第八条 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和排放标准等规定。

第九条 为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项目建设的有关指标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项目准入条件、项目规划建设等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项目建设相关规范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二)乙方原则上所建设的厂房层数在2层及2层以上,厂房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所建设的办公用房层数3层及3层以上;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须建设单层厂房的,单层厂房檐口高度不得低于8米。乙方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环保设施、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筑外墙不得使用钢结构,外墙立面基色调需与整个园区主色调及周边环境相配套、相协调;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须建设钢结构厂房的,乙方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付款办法:乙方必须按照资规部门相关土地招拍挂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原则上要求15日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如果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土地具备建设条件,确保乙方享有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条件:

(一)乙方在签订《投资协议书》前需自行对出让区块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区块现状。甲方将按照区块现状和标高进行出让,土地出让后的区块内部土方平衡(包括多余土方的外运和缺方的内运)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地块相邻处的围墙及挡土墙建设费用由相邻受让方共同承担及实施建设,沿主干道路围墙及挡土墙由甲方负责出资建设。甲方建设的围墙及挡土墙验收通过后,移交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乙方用电、用水、排污、排水及其他设施的接入应与甲方或相应服务提供单位另行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享受有偿服务。

(一)乙方用电:

1、临时施工用电:甲方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在园区内配套建设有若干个施工用电搭接点,专用于新入园企业的施工用电需求。乙方到甲方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之后,由甲方安排就近搭接点接电,搭接所需的开户及相关设备、材料、安装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施工期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用电,安全施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企业生产用电:甲方根据园区规划,进行架空线路配套建设,以便新入园企业提供接电需要。乙方应在正式投产前四个月,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生产用电,由供电部门安排就近的架空线路处搭接用电,搭接开户费用和变压器、开关柜、电缆等全部设备、材料及安装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用水:园区供水主管网的配套建设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施工用水和正式用水,可一并向当地供水部门申请开通,供水部门根据就近原则从甲方配套的供水主管网接口处接水,接水开户费用和管材、阀门、水表等材料及安装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企业排水、排污的接入:乙方在厂区市政配套设计前,需与甲方规划部门联系,确认每个区块的雨水管、排污管接入点和标高,具体接入管网时应坚持就近、节省成本的原则。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入园企业需自觉做到雨污分流,根据行业的不同要求,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排入园区配套的污水主管前,需自觉做好预处理,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的合格污水方可排入园区污水主管网。

若入园企业四至范围内暂无供电线路、供水主管、雨水管和排污管等配套设施的,相关接入方案和配套建设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江山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并每年对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

2、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审批、规划、建设、消防、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3、按乙方建设进度计划及时为乙方提供公用市政配套,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处理,包括建筑物拆除及作物清理等,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4、施工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的各种关系,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园区内的相邻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化解相关矛盾。但乙方要切实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及权利义务。

5、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开工、竣工、达产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甲方尽力做好协助义务,乙方不得以甲方义务未达预期为理由,抗辩自身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于项目建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厂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相关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办理动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组织相关资源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等。

2、乙方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园区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三废的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乙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园区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园区公益活动或当地政府组织的公共事业行动。

4、乙方应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依法建立劳资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其在园区内的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利依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

5、乙方承诺生产设备在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或更先进的进口设备中进行选型、采购、生产,生产设备、工艺要求在同行业领先水平。因乙方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的原因对周边企业、环境造成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则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按园区功能、产业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乙方确需实施其它项目,须经甲方和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应依法采用总承包合同形式,不得以纯包工形式发包,除特殊工艺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厂房、办公楼、围墙、挡土墙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应根据甲方规划建设管理细则和其它相关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应予整改,乙方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劳动、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事宜,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8、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前向市决策咨询办申请竣工验收,并承诺达到如下标准:本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6443万元,投资强度≥182万元/亩,容积率≥1.2,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7%,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

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竣工验收通过前不得出租,竣工验收通过后出租的工业厂房需在一主三副多园内,已办理合法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3000平方以上,出租面积不得超过证载面积的40%,且引进承租企业不超过3家,禁止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具体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和《江山市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江决策办〔2019〕2号)执行。乙方按约定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的履约主体仍为乙方。

9、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达产验收之日前向开发平台申请达产验收,并承诺达到如下标准:年亩均税收≥12万元/亩,土地产出≥28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3.7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689万元/吨。

年税收是指企业在申请达产验收之日的前一个月开始倒推12个月的实际入库的税费。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13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延期缴纳税款;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乙方须承诺其产品单位能耗不高于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若高于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的将自愿接受惩罚性电价及差别水价管理;本项目所在地——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乙方不得新上锅炉。

11、乙方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在上年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D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优先由市政府授权收购、收储主体按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收购、收储,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收回,设备等由乙方自行处置,市政府授权收购、收储主体明确没有收购、收储意愿的,乙方可转让第三人。

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乙方需经甲方同意,并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情况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

12、本宗地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备情况。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指标达标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13、乙方应最大限度地解决园区范围内职工就业。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或在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在约定时间内亩均税收要求、亩均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视情况可给予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内不得享受有关企业奖励和江山市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达产验收时或整改后产出不足约定标准的60%或税收不足约定标准的5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所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由市政府授权收购主体实施收购,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时,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收购,设备等由乙方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达产验收时及以后,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50%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当年亩税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第11项规定擅自出让给第三人的,应按土地出让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实际差额(成交价格与出让价格的差价)高于“土地出让金额20%”的,应按实际差额支付。乙方违反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达产验收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和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一个提前终止的,另一个协议或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土地摘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市资规局、市强市办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 乙方:

管理委员会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0570-4025110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324100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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