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9日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鹿城区教育局成教科,邮箱:553744051@qq.com,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联系人:金佰亲,联系电话:88262810,联系地址:鹿城区教育局205室。
附件:
《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1年6月9日
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培训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试行)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领域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鹿城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第三条凡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区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区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上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区级门户网站实时发布、更新全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200分)、办学安全(130分)、教学管理(80分)、师资队伍(100分)、财务管理(150分)、行政管理(160分)、社会影响(80分)、党建工作(100分)等八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参评单位的行业信用分为五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A(优秀)分值区间为[900,1000]、B(良好)分值区间为[800,900)、C(中等)分值区间为[700、800)、D(较差)分值区间为[600,700)、E(差)分值区间为[0,600)。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一)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单位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提供证据,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严重失信名单,更新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四条 《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中“行政处罚、督办整改”2项指标参与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办学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督办整改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的。
3.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七条 对A级和B级企业,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开设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D级和E级企业,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申请办学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二)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公示。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一级 指标项 | 一级 指标项 权重 | 二级 指标项 | 二级 指标项 权重 | 说明 | 数据来源 | |
一、公共信用评价(200分) | |||||||
1 | 公共信 用评价 | 200 | 基本信息 | 200 | 机构及主要人员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等。 | 每一项40分,没有负面情形的不扣分 | |
金融财税 | 包括纳税遵从信息、金融信息等。 | ||||||
管治能力 | 包括教材是否合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否正确等。 | ||||||
遵纪守法 | 包括公用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 ||||||
社会责任 | 包括社保缴纳信息,专职教师一名未社保的扣20分,二名以上未缴纳的,不得分。 | ||||||
二、行业信用监管评价(800分) | |||||||
2 | 办学 安全 | 130 | 审批信息 | 50 | 经区教育部门审批,信息录入齐全,得50分,信息不全不得分。 | 民办学校 审批模块 | |
场地安全 | 50 | 主要通道、走廊、一对一教室等未装设视频监控,扣20分。消防检查不符合要求,防疫卫生工作不到位,不符合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见备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达到3平方米,不得分。 | |||||
管理安全 | 10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规范名称、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收退费办法、投诉电话、教师信息、课程表、安全管理制度(逃生示意图、安全负责人、应急预案等),不得分。 | |||||
20 | 未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擅自改变培训服务内容,违规招生、泄露学员信息的,不得分。 | ||||||
3 | 教学 管理 | 80 | 备案情况 | 20 | 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区教育部门备案的,得20分。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分。 | ||
教学内容 | 40 | 培训内容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不匹配,培训进度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的,不得分。 | ||||
20 | 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分。 | |||||
4 | 师资 队伍 | 100 | 教师资格 | 40 | 学科培训专职教师不具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外籍人员不具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的,不得分。 | 首次采集以民办学校审批模块数据为准,后续动态管理 |
员工管理 | 20 | 未按照国家规定聘用、解聘员工,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不得分。 | ||||
在职教师 | 40 |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分。 | ||||
5 | 财务 管理 | 150 | 财务制度 | 20 | 未制定包含培训收费项目及标 准、收退费等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额外收取项目和标准外其他费用,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未确定一个唯一的学杂费收取银行专用账户,未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相关制度使用资金,不得分。 | |
费用收退 | 30 | 未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不一致,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学时的费用的,未按照规定收退费的,不得分。 | ||||
资金监管 | 100 | 接受教育部门资金监管的,得100分;不接受不得分。 | ||||
6 | 行政 管理 | 160 | 双随机 抽查 | 50 | 当年被抽查机构,无问题得50分,有问题需要整改的不得分,未抽到得30分。 | 双随机系统数据 |
行政处罚 | 110 | 1.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110); 2.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10);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110);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票否决,直接降为E级); |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10);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一票否决,直接降为E级);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一票否决,直接降为E级);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110); 9.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不合格的(-110); 10.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110); 11.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110); 12.因机构责任造成教育教学或安全事故的(-110); 13.存在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110)。 | ||||||
督办整改 | 近一年列入国家或升级督办名单并查实的;在检查中未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扣110分。 | |||||
7 | 社会 影响 | 80 | 投诉举报 | 50 | 教育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的,每条扣10分,扣完为止。 | |
不良舆情 | 30 | 在社会上产生一定负面舆情影响的,不得分。 | ||||
8 | 党建 工作 | 100 | 组织建设 | 100 | 按要求建立党组织且党组织活动规范有序的,得100分。按要求建立党组织但未开展党组织活动的,扣30分。未达到建设党组织条件,但党的工作覆盖的,扣20分。符合建立党组织要求但未建立党组织的,不得分。 |
备注:采光和照明要求
对确实存在经费困难、办学条件暂时不足的学校,教室灯光设备改造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指标。
1.灯具产品应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3.教室黑板(书写板)前上方应设专用照明灯具,黑板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4.教室照明宜采用相对色温3300K-5500K的光源,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宜低于80。
5.为减少眩光,教室灯具出光口建议采用防眩光面板或扩散膜+格栅的防眩光结构,教室不宜采用裸光源照明。
6.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具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灯具出光口面应低于风扇叶面。
7.黑板灯具与黑板面上沿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cm,与黑板书写面水平距离不宜大于70cm,尽量避免对授课老师产生直接眩光。
民办中小学校开展教室灯光改造竣工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照明环境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检测项目至少包含教室灯和黑板灯的“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和“显色指数”等指标,检测合格证书(报告)须报送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照明环境动态质量检测。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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