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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公交停保基地部分房屋7年租赁权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西湖区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8日
招标采购正文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公交停保基地部分房屋7年租赁权 2021-06-2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公交停保基地部分房屋7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1ZL067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6-2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1-07-12

出租底价

22390000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杭州市西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否

联系人及电话

奚女士 吴小姐 85085583 85085578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地广场西北侧,东临古墩路,南至规划道路,西至墩池路,北至金蓬街,用地性质为交通场站用地,目前为三墩公交停保基地配套公建。已完成验收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租赁区域及租赁面积如下:

1号楼综合楼

4号楼调度楼

楼层

租赁面积(约㎡)

楼层

租赁面积(约㎡)

1层部分

3844

1层

1530

2层

3891

2层

1530

3层

3242

3层

1530

4层

3242

4层

1530

5层

3242

5层

1530

6层

3242

6层

1530

7层

2887

7层

1448

8层

2887

8层

1218

小计

26477

小计

11846

合计

38323

以上房屋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租赁面积共计为38323平方米,若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

3、该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质量、房屋内设施、设备等均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22390000元/年

出租面积

38323㎡

出租期限

7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月

租金支付条件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的15%(四舍五入,归整至万位);装修保证金:首年租金的25%(四舍五入,归整至万位)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及其相关配套 ,办公可考虑例如科技创新、信息技术、金融科技、建筑服务类等业态。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135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使用或运营过程中,相关配套比例不得的超过整体办公的40%,使用该房屋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招商运营;不得引进P2P或容易引起群体性涉及维稳的业态;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未经出租方事先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招商、运营过程中,须将项目业态定位向出租方进行报批(含项目业态定位、布局及运营、管理方案),同意后实施,同时须尊重属地相关部门(街道)业态导向,做到整体业态符合区域发展方向及符合项目本体条件。 (4)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若对项目进行招商、运营可实施首次转租,所引进的单位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需符合项目整体业态规划方向),禁止首次转租单位二次转租,同时承租方应将招商、运营引进单位的相关材料报出租方备案,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5)租赁房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承租方也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晓并自愿承担。承租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自行办理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因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任何有关业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6)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相关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7)租赁房屋1号楼综合楼2层部分原设计有厨房功能,承租方需悉知房屋现场现状。若承租方需启用厨房功能,需自行取得相关合法许可,并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定期清洗油烟管道,设置厨房设施设备固定接电装置,做好相关安全检查记录,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 (8)承租方应在租赁房屋现场设置固定团队进行现场运营、管理。 (9)租赁房屋以现状进行移交,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及全部设施设备的启用、维修、保养、年检、更新、改造。若租赁房屋现状或租赁期内因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出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租赁期内出现因承租方装修、改造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含主体结构)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承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租赁房屋现状或移交时存在玻璃破损、门锁损坏的现象,相关维修、更换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装修涉及的消防、规划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装修需按出租方要求进行装修书面报批(含装修投入及改造内容及费用,根据《经营性物产装修审批单(外部)》要求进行报批),待出租方审批通过,出具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11)承租方如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对房屋结构、供水供电、消防系统、排水排污原有管道、线路、监控等进行改变、调整或扩容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批准后,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及装修、改造图纸,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动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如承租方拒绝停工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相关装修及改造、扩容等调整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出租方要求装修图纸经第三方确认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改变调整及房屋装修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房屋装修结束后需提供给出租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对装修、扩容后引起的所有风险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是否满足扩容条件不做任何保证。 (12)如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或违规使用而造成房屋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添加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由于承租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承租方须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3)承租方承租房屋后,租赁范围内的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换和安全责任以及相应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和缴纳。承租方拒不履行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对于租赁房屋涉及租赁范围内统一水、电计量的,承租方需在该房屋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水、电分表(二级计量表)的安装,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租赁房屋的(■电梯/■消控设施/■其余附属设施、设备)如在移交房屋时不能正常使用,该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由承租方承担。如移交时电梯处于报停状态,与此相关的特种设施设备的启用、检测及领取相关合格证等事项全部由承租方办理,与此相关的启用、检测、维修、保养等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并且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到期交还房屋时,保证租赁项目所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16)若租赁房屋租赁范围内涉及消防监控、报警阀间、强电间或相关公共设施设备区域(详见附件5所示)的,承租方承诺不对消防监控、报警阀及公共设施设备区域内的硬件及系统进行变动或移位或拆除,一切功能及设施设备保持原样,并负责对该区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且不因此调整房屋租金。 (17)租赁房屋现场已做好公交日常生产、营运区域与租赁房屋之间的隔离(详见附件6所示),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整、拆除。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需调整隔离位置、隔断材质等,需提前将分隔方案报出租方书面批准,出租方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方改动、拆除的,出租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拒绝整改或未按出租方要求整改到位的,均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在现有隔离的情况下,由于承租方管理疏漏等各种原因而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出租方在前述情形中实际承担了责任的,承租方同意无条件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不限于相关的赔偿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8)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从指定的场区大门(详见附件7所示)进入租赁房屋。目前租赁房屋所在场区南侧规划道路目前尚未完全开通,该规划道路北段已完成建设并通车,南端尚在建设中,预计年底建成。若道路延迟开通,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本次交易实行公证管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若租赁期内签订补充协议,仍需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所有公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为准)。 (20)交易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杭州怡苑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协议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房屋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签订,物业管理基础服务包括现场设施设备(消控、水泵房、高配房、电梯维保、人防、空调维保等)、垃圾清运、门岗保安、24小时巡逻岗保安、日常小修、绿化维护等;相关费用(不含租赁房屋内水、电、空调等能耗费用)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为准。 (21)租赁房屋不提供免费配套地上、地下停车位,若承租方有停车需求,与出租方或者车位运营方另行商定。车位使用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地上车位使用停放需服从出租方或现场物业单位管理。 (22)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的交接: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以出租方寄发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内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日”)进行房屋交接。 (2)移交时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将租赁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设施、设备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3)自“交付日”起,承租方为该租赁房屋租赁范围内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第一责任义务,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其中企业法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有效的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若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奚女士 85085583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31350000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是

刊登媒体

杭州日报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0元

附件下载: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三墩).pdf
附件3:租赁范围.pdf
附件4:经营性物业审批单.pdf
附件5:消监控、报警阀间、强电间或相关公共设施设备区域.png
附件6:公交日常生产、营运区域与交易标的之间的隔离.png
附件7:指定场区大门.png
附件2:承诺函(样本).docx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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