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山小学青阳校区塑胶类地面、人造草坪等采购及安装项目[重要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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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爱山小学青阳校区塑胶类地面、人造草坪等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告知函 各投标人: 爱山小学青阳校区塑胶类地面、人造草坪等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JSG(H)2021-049X)答疑内容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评分序号8:投标产品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单位的塑胶类地面面层胶粘剂材料及EPDM材料质量认证及检测报告、人造草坪质量认证及检测报告的各种特有的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这几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五)、(六)、(七)(八),应取消。 答:本次投标产品质量认证及检测报告为技术加分项,并非门槛条件。本次设定的加分项针对实际采购产品在安全环保无毒、经济耐用性能等技术指标上的提出,并没有指定或限制发证单位等信息,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所有指标均在《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标准要求内,本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提高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质量、保障学生健康安全、提升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的意义重大,故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评分序号9:投标样品【渗水(透气)型塑胶类地面面层】,序号10投标样品【人造草坪】。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人造草坪材料技术要求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七),应取消。 答:投标样品将作为项目验收的的依据,设置样品分也只是对投标人实际供货产品质量及产品标准的评判标准,为后期合同履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样品评审内容根据各投标人提供样品横向打分,并无倾向性。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评分中企业认证、企业铺装人员实力评审内容,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用投标人的体系认证证书(三体系认证范围必须包含体育设施工程、塑胶类地面施工,否则不得分,无不得分)、建筑材料行业运动地坪铺装工职业技能证书,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三)、(五)、(七),应取消。 答:企业认证、企业铺装人员实力作为加分项,并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本次招标文件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市场上也有较多投标人能满足本条加分项,此加分项能体现投标人自身实力及施工人员实力与项目实际实施相符。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评分中成功案例及业绩评审内容,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用投标人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三)、(七),应取消。 答:本项目投资额约300万元,业绩设置金额比例为实际招标金额的5%,业绩实际包含本次招标内容(塑胶类地面或人造草坪)市场上也有较多投标人能满足本条加分项故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次招标为货物类采购安装,对于投标人并没有资质等门槛要求,故评分中设置业绩加分项来择优选择投标人。 二、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9时30分 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答疑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2021年6月22日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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