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3号仓库及周边场地4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富阳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2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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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3号仓库及周边场地4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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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6-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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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669405.6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富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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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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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85085587、叶先生8689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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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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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3号仓库及周边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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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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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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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5951号 |
用途 |
港口码头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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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3430.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083.6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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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出让/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0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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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8号,招租面积约5274平方米,其中3号仓库面积约1288平方米,周边场地面积约3986平方米(详见附件:3号仓库及场地示意图) 。交易标的无单独的不动产权证,为权证编号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5951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非住宅,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3430.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083.65平方米。租赁面积系东洲国际港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目前该交易标的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报名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3、出租底价为3号仓库和周边场地出租底价总和(其中3号仓库单处出租底价人民币310665.6元/年,场地单处出租底价人民币358740元/年),如有溢价,3号仓库和周边场地的单处成交价根据仓库及场地的单处出租底价占出租底价的比例×成交价格确定。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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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69405.6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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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约527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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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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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非原承租人成交:拟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止(出租方未能在已定起租日交付的,租赁期以实际交付之日算起,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4年);原承租人成交的:租期从原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日次日起算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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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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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采取先付后使用的原则进行,租金每半年为一期,按期支付。以后各期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具体详见出租方提供的《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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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2.5%至合同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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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人民币12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仅是承租方履行《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承租方违反《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的规定,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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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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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仓库仅用于大宗货物仓储(危险品除外),场地仅用于大宗货物堆存(危险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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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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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6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交易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须获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实地勘察证明后,方能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承租方一旦报名即表示其完全接受交易标的存在的一切瑕疵事项和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愿意承担。 (4)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移交时的现状出租,交易标的中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年审等相关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租赁协议有效期内的货物保险由承租方自行购买,如承租方未购买保险,发生任何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6)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对港区的整体安排,包括交通组织作业安排、车辆管理等。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的附件,与《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订《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的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收回交易标的。 (8)水电情况:承租方日常经营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代为缴纳。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出租方支付水、电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如有逾期导致出租方发生滞纳金的,由承租方承担。 (9)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3000元/月,主要用于出租方对码头公共道路的清扫费用。物业管理费自计租日起计,提前按半年度与租金一起支付。 (10)若因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丧失了使用功能,或者一方失去了码头经营条件,致使《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即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按《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第十五条第2款执行。 4、交易标的交付 (1)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和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 (2)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接完毕。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4)原承租人成交的,签订《成交通知书》、《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并付清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从原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日次日起算4年。(原承租人适用) 如原承租人未成交,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限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四年。在此期间新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出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成交后承租方不依《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足额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样本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本次交易竞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第一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交易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第一年一个月租金80%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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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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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周欢 8719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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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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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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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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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3号仓库及场地租赁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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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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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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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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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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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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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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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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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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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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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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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诺函1.docx | ||
| 2实地勘察证明1.doc | ||
| 3、3号仓库及场地 租赁协议.doc | ||
| 3.1 3号仓库及场地示意图.docx | ||
| 3.2.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A.doc | ||
| 3.2.2 安全行为管理细则(A类)2021.2.5(1).xls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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