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多余石料转让网络竞价补充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象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各意向竞买人:
为提供更优质、完善的服务,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将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5日对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期间交易平台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敬请谅解。现将标的XSCQ2021054001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多余石料的“交易公告”及“石料买卖合同”作如下调整:
交易公告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基本情况 |
起始价 |
保证金 |
1 |
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多余石料 |
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 |
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多余石料约为:可采方量39964立方米,除去自用350立方米,剩余方量为39614立方米,参考比重2.5吨/立方米,折合99035吨;坡面堆渣量30199立方米,参考比重1.7吨/立方米,折合51338.3吨。合计可公开转让的石料方量为150373.3吨 |
35元/吨 |
100万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多余石料;
2、石料的质量以实际开采为准,石料的数量为约69813立方米,约合150373.3吨,如对标的数量、品质有异议的,可以去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由委托人提供基准点);
3、买受人必须认可标的提货时的现状,且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总成交价款暂以150373.3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交易完成后,经第三方机构测量确定总吨数,并以此计算总成交价);
5、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买受人在标的成交后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成交合同,总成交价款在2021年7月19日16时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
6、买受人在竞得后,必须按时(成交合同签订后35天内)完成标的装运工作,若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7、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总成交价款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项目结束经出让方确认后,无违约罚金,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8、标的单价不包含石料的装、卸、运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9、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出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的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公告、须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13738881582)。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不设保留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1年7月12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1年7月13日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2021年7月15日前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总成交价款在2021年7月19日16时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按实际成交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的比例,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5%的比例,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1.25%的比例,在2021年7月9日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5、407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0574-65733188(赖老师)。
石料买卖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标的物
1.1 石料名称: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多余石料;
1.2 石料产地: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
1.3 石料数量: 约69813立方米,约合150373.3吨。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石料为:废弃采石场的石料,没有具体质量标准,订立合同前乙方对石料品质已有清楚了解。
3 石料交付和运输
3.1 石料交付方式为:自提;
3.2 石料交付地点为: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虎爪山;
3.3 石料交付时间(期间)为:本合同成立后的5日内必须组织运输,35天内把标的物运输完毕;
3.4 石料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3.5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合同价款
4.1 石料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吨(通过网络竞价竞得的成交价),其中不包含石料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4.2 合同暂定价款:按照石料150373.3吨乘以石料成交单价计算,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4.3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如在购买运输石料中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完成本合同石料购买运输并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5 计量、结算与支付
5.1 计量与结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完成石料运输15天内,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量,以实测开采量用于结算 。乙方同意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量结果作为乙方实际采购的量进行结算。乙方对第三方测量结果予以认可,不表异议。该测量结果乘以石料成交单价,即,乙方应支付的石料款。
5.2 在2021年7月19日16时前,乙方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完毕石料合同暂定价款,支付完全款后乙方才有资格进场运输石料。完成运输后,按本协议5.1条款测量结果结算,多退少补。如购买运输的石量低于150373.3吨,由甲方按国家财政流程予以退还多收的石料款。如购买运输的石量高于150373.3吨,在测量结果出来后10天内,乙方按成交单价乘以超出的吨数补足给甲方。
6 双方义务
6.1 乙方:
6.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石料价款;
6.1.2 按合同约定时间(一个月内)、地点运输完石料,如未能按时完成运输,对项目工程造成延误,需赔偿损失;
6.1.3 安排专门人员对开采下来的石料进行监管,并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装卸石料,保证安全作业;
6.1.4 因石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6.2 甲方:
6.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石料;
6.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石料;
6.2.3 督促采施工单位按约定工期供料。
7 陈述、保证和承诺
7.1甲方保证在参与石料交易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7.2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石料的规模、形态、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下来的的石料有差距。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1 乙方如未能按5.2条款支付石料款,则为违约,应以欠付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
8.1.2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运输石料的,视为违约,延误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逾期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将石料出卖给他人。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的费用,工期延误以及承担潜在的安全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延误费及经济损失总额按每天20000元计算,该2万元不足弥补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未能按约定交付石料,且没有采取9.1条款措施,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实际购销石料量结算价款(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测量确定),结余价款甲方返还乙方,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标准,按结余价款计算出的利息金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9 合同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石料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10.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和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13 补充条款(在不违反网络竞价公告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补充本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bidding.ningbo.gov.cn/cqjycqgg2/8733785.j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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