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逸盛路115号13幢1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余杭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1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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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逸盛路115号13幢1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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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6-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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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41034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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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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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施先生0571-85085591 王先生0571-8508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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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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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逸盛路115号13幢1楼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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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良渚街道逸盛路115号13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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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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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余房权证良更字第13132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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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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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8498.0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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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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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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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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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建筑面积约为246平方米(其中:可使用面积212平方米,另34平方米为一楼商铺与二楼餐饮场所共用进出通道及楼梯,承租方不得在公用部分设置人为障碍物。公用部分由杭州逸佳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平方米租金向承租方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该出租面积作为计收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最终面积依据,实际交付时出租面积有差异的,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不做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三、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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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杭州五丰联合肉类冷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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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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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15号13幢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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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7766494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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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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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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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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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五丰联合肉类有限公司事项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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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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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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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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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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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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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103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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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24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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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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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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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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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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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首年租金(第一计租年度年租金)按照成交金额收取。第二计租年度年租金在成交金额的基础增长5%,第三计租年度年租金起按照上一计租年度年租金基础上增长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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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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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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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棋牌、KTV、足浴及政府限制类项目,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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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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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并自出租方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应全力协助出租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4)承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保批文及营业执照等)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承租方对外转租应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同时转租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7)承租方应保持商铺持续处于经营状态。在未经出租方许可的情况下,商铺无故连续2个月处于未经营状态,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拒不交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等)。 (8)本次招租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9)承租方不得在公用部分设置人为障碍物。 4、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于2021年9月1日前腾空租赁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应在交付当日或之前予以确认,并签署《交付确认书》之后方可进场,《交付确认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租赁期以《交付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招租房产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起租日为上述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不含逾期付款期),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5、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确定后,承租方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则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支付500元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照第一计租年度租金计算的一个月租金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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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为愿在租金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租赁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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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 标的物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 章海林 1358845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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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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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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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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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产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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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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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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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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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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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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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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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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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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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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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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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安全、城市长效管理责任书.pdf | ||
| 房屋租赁合同.pdf | ||
| 杭州五丰阳光宣言.pdf | ||
| 承诺函.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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