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解放路220号一楼部分、二楼、三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3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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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解放路220号一楼部分、二楼、三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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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6-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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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20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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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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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奚女士 吴小姐 85085583 8508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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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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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解放路220号一楼部分、二楼、三楼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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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解放路2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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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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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00219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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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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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2210.8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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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04)第000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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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
商业 |
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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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74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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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2210.83平方米,本次租赁面积1529.83平方米,其中一楼部分租赁面积约56平方米,二楼租赁面积约736.915平方米,三楼租赁面积约736.915。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2、租赁房屋已出租, 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组成立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集团本级物业资产处置的董事会决议》(杭商旅董决【2018】18号),租赁房屋无偿划转至出租方。截至信息披露日,相关产权证信息尚未变更。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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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20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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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约152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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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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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实际交付日与约定最迟交付日不一致的,实际交付日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实际交付日起满5年之日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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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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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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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4%,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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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第一年租金的20%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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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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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酒店。承租方承租后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市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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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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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0 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地类)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承租后不得有噪音扰民等情形,后续租赁期限内若与周边居民、相邻租户发生纠纷,需自行处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不能破坏墙体结构、拆墙、移墙、开门等。若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规划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后,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7)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收回房屋。 (8)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尚未搬离。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任何责任。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如等待期(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计算)超过三个月且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并要求无息退回已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9)本次房屋租赁范围为解放路220号一楼部分、二楼、三楼。租赁房屋4楼系搭建部分,面积约569.25平方米,该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使用,上述搭建部分若需拆除,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但租金不予调整,出租方也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或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0)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4、房屋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若承租方系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即为交付完毕,以2021年7月1日为起租日。 (2)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该房屋拟2021年7月1日起租,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若出租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如等待期(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可要求无息退回已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但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租赁期限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当日起算满5年。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5、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其相关附件、交易记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确定后,承租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协议书》。 6、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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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成立不少于10年(含)的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执行标准: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不少于10年,且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在杭州市内直营酒店不少于3家且该3家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其在杭州市不少于3家且该3家每家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直营(100%控股)的酒店证明材料:须提供酒店名录清单及相应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与该酒店有效的出资关系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对应酒店有效的租赁经营合同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酒店面积的证明文件。】 (2)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须同时担任3家酒店类法人企业(经营范围含“酒店管理”或“住宿”)的法定代表人且该三家酒店的经营面积均不少于3000㎡。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须提供酒店名录清单及相应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提交对应酒店有效的租赁经营合同或权属证明材料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材料。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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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 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奚女士 85085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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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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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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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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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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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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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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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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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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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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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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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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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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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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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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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租赁合同模板(样本).doc | ||
| 附件2:安全责任书(样本).docx | ||
| 附件4:担保责任书(样本).docx | ||
| 附件3:承诺函-.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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