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2021年1-5月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日 |
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21年1-5月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 | 不良执业行为及违反的条款、记分依据 | 分值 |
宁波北仑戚家山高利娜内科诊所 | A、未按照规定为患者填写病历资料;B、将使用后的安瓿瓶置于普通医疗废物袋;C、使用未进行执业注册地点变更及多机构备案的护士从事护理岗位工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第(六)项、第(一)项的规定 | 记6分 |
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 | A、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B、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 | 记2分 |
宁波北仑新碶周少明内科诊所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医务人员未佩戴口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郑杰内科诊所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港城中医门诊部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芦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柴桥街道红光村卫生室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呼吸道病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柴桥街道洪溪村卫生室 | A.未对两名患者进行预检分诊;B.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第(六)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北仑新碶黎样根内科诊所 | A.损伤性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内;B.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新碶王叶堂内科诊所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呼吸道病人,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新碶新新内科诊所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柴楼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呼吸道病人,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德颐中医门诊部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呼吸道病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怀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A.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呼吸道病人;B.未按规定使用过期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第(六)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北仑柴桥赵伟内科诊所 | A.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进行诊室内紫外线消毒;B.接诊一名患者未进行预检分诊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记4分 |
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宋社区卫生服务站 | A.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B.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C.未实施工作人员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知识培训;D.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接诊2名呼吸道症状病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记6分 |
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卫生室 | A.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内的容器内;B.违规接1名诊呼吸道症状病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好而居妇科诊所 | 在非急诊和急救情况下,超出登记范围对3名男性患者开展内科诊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北仑柴桥景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A.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使用错误的化学指示标卡进行消毒效果监测;B.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对口腔综合治疗椅物体表面进行每日消毒。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柴桥郑辉内科诊所 | A.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违规接诊呼吸道症状病人;B.未按规定填写1名患者的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北仑霞浦马速内科诊所 | 未按照规定填写两名病人的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梅山街道梅西村卫生室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为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宝康内科诊所 | A.未按照规定填写4名患者的门诊病历资料;B.未落实疫情防护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C.医疗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第(六)项的规定 | 记6分 |
宁波北仑众信内科诊所 | 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未做好预检分诊工作,患者进入诊室未佩戴口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市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大碶杏济堂中医门诊部 | 门诊部机构人员注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小港灵峰堂中医门诊部 | 门诊部机构人员注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新碶街道沿海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新碶街道备碶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做好预检分诊登记,患者未佩戴口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柴桥街道同盟村卫生室(2)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大港医院 |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升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渡头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雅乐现代口腔门诊部 | 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白峰镇西门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梅山街道里岙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违规接诊呼吸道症状病人,未做好预检分诊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记6分 |
北仑区白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白峰街道福民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梅山街道梅西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春晓街道干岙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制定传染病防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美健综合门诊部 | 医疗机构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同。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记1分 |
北仑区霞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社区卫生服务站 | 护士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消毒棉球过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霞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柴桥街道养志新村卫生室(2)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照要求进行预检分诊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北仑区柴桥街道红光村卫生室(1)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现场接受诊疗的一名患者未佩戴口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 记2分 |
宁波北仑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 | A、未做好医疗器械定期核对工作;B、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记4分 |
宁波北仑新碶诚毅口腔门诊部 | A、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B、未做好医疗器械定期核对工作;C、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六)项、第(十)项、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 记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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