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巢明石公寓底商L4-2房屋3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江干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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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宁巢明石公寓底商L4-2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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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6-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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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6.5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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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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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叶小姐 0571-8508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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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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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宁巢明石公寓底商L4-2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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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江干区杭政储出(2017)69号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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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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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82261号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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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3908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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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出让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5月22日至2088年05月2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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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 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状态,已取得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82261号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目前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房屋建筑面积,本次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约为131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但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均不作调整。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质量、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2、本次交易标的涉及的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钱投宁巢明石公寓的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约定,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出租方进行运营招商,交易标的成交后,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签署《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按《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负责收取承租方租金等费用。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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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5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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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约13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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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3年,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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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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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4个月,实际交付之次日起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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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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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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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计的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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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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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直营品牌连锁便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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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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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8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标的涉及的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钱投宁巢明石公寓的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约定,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出租方进行运营招商,交易标的成交后,杭州市租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签署《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按《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负责收取承租方租金等费用。 (4)租赁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其权属证明仅限于出租方提供的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示,其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承租方也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晓并自愿承担。承租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自行办理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因 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任何有关业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5)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办理物业竣工验收等手续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原因延迟物业实际交付时间,承租方同意等待至实际交付止并放弃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延迟交付时,以实际交付日的次日为租赁起始日,装修免租期及实际计租日期相应顺延。 (6)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承租方自行管理并与出租方签订涉及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装修管理、商户文明公约等相关物业管理规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物业费为3元/㎡/月。 (9)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整个项目的进度并同步开业。 (10)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出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出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及该租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出租方在通知出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6、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承租方需支付首年租金一个月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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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并具备自有或授权经营的品牌商标。【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提供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有效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不限于《商标注册证》),若该商标为所有权人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件】; 2、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杭州市内同步经营中直营或加盟连锁网点50家(含)以上。 【执行标准:直营连锁网点为分公司的提供该分公司营业执照;直营连锁网点为子公司的,意向承租方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须为100%,并提供该网点的营业执照和出资关系证明材料(不限于公司章程、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加盟网点的需提供该网点的营业执照及意向承租方与该网点之间的加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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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吴小姐 8508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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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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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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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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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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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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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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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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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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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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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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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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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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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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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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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函.docx | ||
| 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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