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埠单元东宁路西侧配套用房(东宁路369号1幢房屋)9年租赁权\n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31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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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彭埠单元东宁路西侧配套用房(东宁路369号1幢房屋)9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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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5-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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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95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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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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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奚小姐 0571-85085578、85085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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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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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东宁路369号1幢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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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东宁路3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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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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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17899号 |
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配套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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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46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339.0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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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划拔/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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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东宁路369号1幢,未办理不动产权分证, 附记所示建筑面积为2139.94平方米, 若本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租赁房屋目前出租状态, 原承租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报名、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及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3、本次交易标的属于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所有,根据《杭州城东安置房底商等经营性物业区域资产租赁协议》,城东公司的上述经营性资产租赁给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公开招租。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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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95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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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2139.9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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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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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若原承租人承租的,起租日为202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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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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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为一期,半年一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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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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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需支付以三个月租金计的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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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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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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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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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5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成交通知书》签署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标的无装修期,若租赁期内承租方需要装修的,须缴纳当期租金标准的一个月租金作为装修保证金并将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承租方方可施工。 (4)本次交易标的内公共配套(停车位、公共厕所、公共庭园及绿化)的日常运营管理由承租方统一承担,并应确保公共配套必须对外开放、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标准且不得改变原规划用途,其中公共厕所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用, 停车位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绿化、道路由承租方负责维护保养。 (5)根据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17899号载明,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配套用房,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附记记载“土地实际用途为排水设施用地,该项目未经过消防验收,业主单位应落实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建筑物未经消防安全确认前,不得投入使用。”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当按当年年租金标准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 承租方确认后,承租方若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的,视为其毁约,每逾期一日按当次应付未付款项的0.05%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若已签订),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以首年租金一个月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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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执行标准:提交意向承租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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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辛先生057187769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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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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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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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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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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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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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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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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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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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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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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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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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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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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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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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pdf |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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