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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所在地区: 浙江-湖州-南浔区 发布日期: 2021年5月27日
招标采购正文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中心幼儿园;类型: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66517657XB ;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路1号;

当事人2021年3月8日由湖州利江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统一配送,总共9kg,进价10.2元/kg,售价无法计算。2021年3月9日抽检鸡肉2kg,剩余7kg于当日已全部食用掉。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计算鸡肉的销售价格,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该批次获利情况,根据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91.8元。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鸡肉(样品名称:鸡肉,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1年03月08日)进行抽样,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且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材料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5月27日

2967605-28423-133-公告公示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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