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画溪街道长和公路(X209)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长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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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画溪街道长和公路(X209)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1年画溪街道长和公路(X209)大中修工程经长交复(2021)12号文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为组合资金(自筹+补助),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工程为2021年画溪街道长和公路(X209)大中修工程,路面大中修范围南起城南路,北至雉州大道,全长约1.0公里,沿线交叉口有城南路、包桥路雉州大道。施工范围主要包含非机动车道、机非分隔带及人行道、侧分带等,路基横断面:2.5m人行道+5.5m非机动车道+2.0m绿化带+11.5m机动车道+1.5m中央硬隔离+11.5m机动车道+2.0m绿化带+5.5m非机动车道+2.5m人行道。采取的维修方案为K0+145~K1+145 路段:中间行车道范围内全幅铣刨4cm 沥青砼后病害处理后再加铺4cmSMA-13沥青玛蹄脂碎石。对一号桥、河斗桥凿除原有左右两幅内侧防撞护栏后,两幅老桥上部构造采用刚性连接。对中央分隔带采取35cmC25混凝土基层+4cmSMA-13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改造处理。对红绿灯进口(100m 范围内)病害处理后采用8cmATB-25 沥青碎石(0.3%抗车辙剂)+4cmSMA-13沥青玛蹄脂碎石,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工程总预算约1282万元。 2.2 本次施工招标为1个标段;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安、绿化、亮化等工程;计划工期1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具有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4 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27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jcx.gov.cn:8081/cxweb/)上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免费下载,下载招标文件时根据系统提示,先点击“网上支付”(无需支付),再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即可。 4.2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注册申请和CA锁使用操作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申报(会员)操作手册》。 4.3本项目不允许非注册用户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2021年6月17日09时00分,地点为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本工程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标识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8、评标、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和定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陈工 电 话:1585720812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邱工 电话(传真):0572-6038878 2021年5月27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6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后应同时附:(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 (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已被其他项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工程(此处任何在建合同包括限额以下的所有工程)。 d.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②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e.“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限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投标人还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最近连续三个月(自2021年02月以来)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最近连续三个月(自2021年02月以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项目经理应提供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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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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