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1楼东侧营业厅35个月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江干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10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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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1楼东侧营业厅35个月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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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5-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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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6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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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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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85085587、叶先生8689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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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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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1楼东侧营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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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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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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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9893号 |
用途 |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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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64幢证载建筑面积4729.9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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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划拨/存量房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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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1楼东侧营业厅(现为全季酒店大堂),招租面积约197.46平方米。租赁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9893号所有权证的部分,64幢证载建筑面积4729.90平方米,招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3、本次租赁房屋为一楼东侧部分,与原承租人承租的1-4层东侧房产打通使用,若本次招租为非原承租人成交的,出租方保证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移交承租方,出租方按移交时现状交付,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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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6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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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约197.4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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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3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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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算起3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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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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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房屋租金为每年一付,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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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的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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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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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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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可办公,可经营,不得经营产生油烟及动用明火炊具的餐饮以及棋牌、KTV等娱乐行业以及其他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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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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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当日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综治责任书》、《廉洁承诺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证载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非住宅。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如涉及到土地年租金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 (4)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5)承租方保证所租赁房屋的经营业态:可办公,可经营,不得经营产生油烟及动用明火炊具的餐饮以及棋牌、KTV等娱乐行业以及其他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经营业态内,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承租方未事先征得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不允许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应按规定向出租方以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终止后,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8)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新增设备及可移动部分可由承租方自行拆卸搬离,新增的构筑物及装修部分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房屋一起移交,出租方不作赔偿。 (9)此次出租房屋为办公用房,为确保供水安全,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府要求或其他政府因素,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或出租方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10)租赁房屋内无独立的供水、供电设施,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安装水、电分表并承担相应费用。 (11)在租赁期内,如遇出租方自身物业开发需要及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需要收回、拆除、改造租赁的房屋,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将房屋归还,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4、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3)原承租人成交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从原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日次日起算35个月。(原承租人适用) (4)如原承租人未成交,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35个月。在此期间新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当日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天,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各年累计租金之和2%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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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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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周军 87886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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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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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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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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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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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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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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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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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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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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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一次性密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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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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