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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山市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和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江山市 发布日期: 2021年5月10日
招标采购正文

江山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江山市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事项   1.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前。   2.申报对象   2020年12月底前在江山市范围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3.申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4.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使用证书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至相关申领部门免费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申报变更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报。   5.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统计口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核定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事项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文件要求,2021年1月起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周期统一调整为自然年月。   2.社保经办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工资收入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如实申报。   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   4.用人单位逾期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职工原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报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5.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限300%、下限60%的标准,结合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其他事   1.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入“社会保险网报系统”申报。   2.江山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4695393,4119871。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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